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臺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慶豊
被 告 劉育弦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菁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育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臺灣健而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劉育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8 月5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 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 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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