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瑋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9299
號、17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瑋誠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游瑋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所列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7 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