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訴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津榕
選任辯護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281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緣丙○○為臺中市○○區○○路00號1樓「○○企業行」及 臺中市○○區○○路00號1樓「○○商行」之負責人,上揭 企業行及商行均以出租、管理○○路黃昏市場攤位為經營項 目;而乙○○自民國91年起受僱於丙○○擔任上揭企業行及 商行之會計,負責向承租攤位之攤商收取租金、管理費及將 上揭企業行、商行之收支填載於日記帳冊內,為從事業務之 人,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乙○○因認其於 101年間遭丙○○性侵害,丙○○就此曾承諾願給付賠償金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然遲未履行給付餘款30萬元,乙○ ○因此心有未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之接續犯意,自102年7月21日 起,明知其於每期初(租金以3個月為1期)向如附表編號1.至 10.所示各攤商實際預收之租金數額係如附表「實際收受租 金金額」欄所示,卻於收受該等租金後,於日記帳冊「現金 收(借)方」、「租金(貸)」欄內,虛偽記載如附表「繳回入 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表示該等繳回金額為各攤商實際繳 交之租金金額,而將此不實之事項記入日記帳冊內,並僅將 如附表「繳回入帳金額」欄所示之租金交予丙○○,而將附 表「侵占金額」欄所示共計135,000元之金額,以變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嗣乙○○於103年6月10日離職後, 丙○○自行按前期入帳之金額向各攤商收取租金,經各攤商 反映丙○○所收取之租金數額過低,經比對乙○○所製作之 收款紀錄單、日記帳冊,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丙○○委由黃蕙茹律師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二、理由:
(一)本案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 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據以論罪之證據名稱:
1.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訊時、證人孫淑美、陳映樺、廖 鴻維、謝永欽、張嘉榮、朱宇楓、李長泰、吳名弘、林淑 琴、陳鴻碩於偵訊時之證詞。
3.證人丙○○所提出由被告製作之收款紀錄單、103年1月至 5月正式日記帳各1份、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攤位之黃昏 市場攤位租約書各1份、證人孫淑美所提出附表編號1.所 示攤位之黃昏市場攤位管理規章1份、租金繳款通知單6張 、訂金收據1張、證人謝永欽所提出附表編號4.所示攤位 之黃昏市場攤位管理規章1份、手寫單據1張、證人陳碩鴻 所提出附表編號10.所示攤位之黃昏市場攤位管理規章1份 、證人李長泰所提出附表編號7.所示攤位之手寫單據1張 、證人林淑琴所提出附表編號9.所示攤位之租金收據3張 。
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3年12月31日合金中權支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乙○○之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1份、證人丙○○之合作金庫 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結果、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各1份。
5.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6900、28812號 起訴書1份、103年度偵字第28753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6.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1.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 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 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著有92 年度臺上字第3677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乙○○受僱於證 人丙○○擔任上揭企業行及商行之會計,負責向承租之攤 商收取租金、管理費及記帳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 商業會計法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其未將附表所示各攤商
繳納之租金金額如實記入帳冊,且利用實際收取租金金額 與帳目不符之情形,侵占其間之差額,核被告所為,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記入不實罪、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2.次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 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又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 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 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最高法院著有70年度臺上字第2898號、86年度臺上字 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因認其遭證人丙○○性侵害 ,證人丙○○未履行承諾,遲未履行給付賠償金餘款30萬 元,因而自102年7月21日起,利用每期向各攤商收取租金 之機會從中侵占部分款項,欲藉此取得證人丙○○承諾之 賠償金,應係本於侵占上揭企業行及商行款項之單一犯意 而為之,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且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各論以接續犯。
3.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 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 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 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 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 (最高法院97年 度臺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見)。被告上開以明知不實 之事項而記入帳冊之行為,亦係同時著手從事業務侵占犯 行之一部,被告所犯記入不實罪及業務侵占2罪之間,具 有犯罪時間上之重疊關係,就犯罪實行之過程間具有實行 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存在,可評價為一行為觸犯 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4.被告之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被告之刑。惟 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 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 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犯罪之動機 、犯罪之手段、犯罪後坦承犯罪、態度良好,或係無不良 素行、經濟困難等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 ,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著有45年臺上字第
1165號判例可資參照(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935號、51年 臺上字第899號判例、70年度臺上字第2511號判決、77年 度臺上字第4382號判決、91年度臺上字第733號判決意旨 ,亦同此旨)。而被告為成年人,有相當之學歷及人生閱 歷,其因認證人丙○○未履行支付賠償金,於見證人丙○ ○經營之上揭企業行與商行每期可收取之租金獲利甚豐, 心有不甘,即藉本案犯罪方式以取得證人丙○○承諾之賠 償金,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本案犯行客觀 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再者,依前開說明,被告犯 罪之動機、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乙節,僅係法定刑內從輕 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之理由。本院 斟酌上情,且全案無從證明被告有何客觀上特殊原因,或 有何情堪憫恕等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
5.爰審酌被告受僱於證人丙○○經營之上揭企業行、商行擔 任會計,本應誠信任事,竟因與證人丙○○之債務糾紛, 利用職務之便不實記入帳冊,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致 證人丙○○受有上揭損失,所為自非可取,並兼衡其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款項數額、自述沙鹿高工畢業 之智識程度、現無業、沒有收入,靠親人資助生活費用之 生活情況(見本院卷第78頁),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 行,因雙方就和解條件、金額認知之差距,迄未能與證人 丙○○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6.又被告之辯護人另請求就被告本案犯行准予宣告緩刑,惟 被告侵占證人丙○○之財產法益金額達135,000元,且依 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略以:被告係為請求從輕 量刑才於法院審理時認罪,非真心悔過等語(見本院卷第7 8頁背面),可知被告迄仍未能獲得證人丙○○之諒解,是 本院認本案尚不宜予以緩刑,併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336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號│攤位編號│租金期間(以3個月為│實際收受│繳回入帳│侵占金額│備註 │
│ │及營業項│1期,每期第1個月預│租金金額│金額 │(新臺幣)│ │
│ │目 │收租金) │(新臺幣)│(新臺幣)│ │ │
├──┼────┼─────────┼────┼────┼────┼─────────────┤
│ 1. │編號1、2│102.7.21-102.10.20│72,000 │66,000 │6,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堅果飲品├─────────┼────┼────┼────┤ │
│ │ │102.10.21-103.1.20│72,000 │66,000 │6,000 │ │
│ │ ├─────────┼────┼────┼────┤ │
│ │ │103.1.21-103.4.20 │72,000 │66,000 │6,000 │ │
│ │ ├─────────┼────┼────┼────┤ │
│ │ │103.4.21-103.7.20 │72,000 │66,000 │6,000 │ │
├──┼────┼─────────┼────┼────┼────┼─────────────┤
│ 2. │編號3、4│102.7.21-102.10.20│58,500 │55,500 │3,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有機蔬菜├─────────┼────┼────┼────┤ │
│ │ │102.10.21-103.1.20│58,500 │55,500 │3,000 │ │
│ │ ├─────────┼────┼────┼────┤ │
│ │ │103.1.21-103.4.20 │58,500 │55,500 │3,000 │ │
│ │ ├─────────┼────┼────┼────┤ │
│ │ │103.4.21-103.7.20 │58,500 │57,000 │1,500 │ │
├──┼────┼─────────┼────┼────┼────┼─────────────┤
│ 3. │編號11(1│102.7.21-102.10.20│54,000 │49,500 │4,5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9,000元 │
│ │/2)、12 ├─────────┼────┼────┼────┤、冰箱租金3,000元 │
│ │水果 │102.10.21-103.1.20│54,000 │49,500 │4,500 │ │
│ │ ├─────────┼────┼────┼────┤ │
│ │ │103.1.21-103.4.20 │54,000 │49,500 │4,500 │ │
│ │ ├─────────┼────┼────┼────┤ │
│ │ │103.4.21-103.7.20 │54,000 │51,000 │3,000 │ │
├──┼────┼─────────┼────┼────┼────┼─────────────┤
│ 4. │編號58、│102.7.21-102.10.20│61,500 │60,000 │1,5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59 ├─────────┼────┼────┼────┤ │
│ │竹筍、蔬│102.10.21-103.1.20│61,500 │60,000 │1,500 │ │
│ │果 ├─────────┼────┼────┼────┤ │
│ │ │103.1.21-103.4.20 │61,500 │60,000 │1,500 │ │
│ │ ├─────────┼────┼────┼────┤ │
│ │ │103.4.21-103.7.20 │61,500 │60,000 │1,500 │ │
├──┼────┼─────────┼────┼────┼────┼─────────────┤
│ 5. │編號68、│102.7.21-102.10.20│64,500 │61,500 │3,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69 ├─────────┼────┼────┼────┤ │
│ │漁產 │102.10.21-103.1.20│64,500 │61,500 │3,000 │ │
│ │ ├─────────┼────┼────┼────┤ │
│ │ │103.1.21-103.4.20 │64,500 │63,000 │1,500 │ │
│ │ ├─────────┼────┼────┼────┤ │
│ │ │103.4.21-103.7.20 │64,500 │63,000 │1,500 │ │
├──┼────┼─────────┼────┼────┼────┼─────────────┤
│ 6. │編號70、│102.7.21-102.10.20│64,500 │61,500 │3,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71 ├─────────┼────┼────┼────┤、冰箱租金3,000元 │
│ │水果 │102.10.21-103.1.20│64,500 │61,500 │3,000 │ │
│ │ ├─────────┼────┼────┼────┤ │
│ │ │103.1.21-103.4.20 │64,500 │61,500 │3,000 │ │
│ │ ├─────────┼────┼────┼────┤ │
│ │ │103.4.21-103.7.20 │64,500 │61,500 │3,000 │ │
├──┼────┼─────────┼────┼────┼────┼─────────────┤
│ 7. │編號80(1│102.7.21-102.10.20│56,250 │54,000 │2,25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9,000元 │
│ │/2)、81 ├─────────┼────┼────┼────┤ │
│ │海產 │102.10.21-103.1.20│56,250 │54,000 │2,250 │ │
│ │ ├─────────┼────┼────┼────┤ │
│ │ │103.1.21-103.4.20 │56,250 │54,000 │2,250 │ │
│ │ ├─────────┼────┼────┼────┤ │
│ │ │103.4.21-103.7.20 │56,250 │54,000 │2,250 │ │
├──┼────┼─────────┼────┼────┼────┼─────────────┤
│ 8. │編號82、│102.7.21-102.10.20│72,000 │66,000 │6,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83 ├─────────┼────┼────┼────┤ │
│ │炸物 │102.10.21-103.1.20│72,000 │66,000 │6,000 │ │
│ │ ├─────────┼────┼────┼────┤ │
│ │ │103.1.21-103.4.20 │72,000 │66,000 │6,000 │ │
│ │ ├─────────┼────┼────┼────┤ │
│ │ │103.4.21-103.7.20 │72,000 │66,000 │6,000 │ │
├──┼────┼─────────┼────┼────┼────┼─────────────┤
│ 9. │編號100 │103.4.21-103.7.20 │76,500 │73,500 │3,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101 │ │ │ │ │ │
│ │壽司 │ │ │ │ │ │
├──┼────┼─────────┼────┼────┼────┼─────────────┤
│ 10.│編號106 │102.7.21-102.10.20│69,000 │63,000 │6,000 │每期另加清潔管理費12,000元│
│ │、107 ├─────────┼────┼────┼────┤ │
│ │海產 │102.10.21-103.1.20│69,000 │63,000 │6,000 │ │
│ │ ├─────────┼────┼────┼────┤ │
│ │ │103.1.21-103.4.20 │69,000 │66,000 │3,000 │ │
│ │ ├─────────┼────┼────┼────┤ │
│ │ │103.4.21-103.7.20 │69,000 │63,000 │6,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