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慧瑜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28
、10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丙○○與告訴人乙○○曾係男女朋友,告訴人乙○○與 告訴人甲○○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共同經營○○古 美術藝品店(營登名稱:○○藝品店),該藝品店名義負責人 為甲○○,被告丙○○因不滿曾經遭告訴人乙○○毆打,竟 基於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及妨害信用之接續犯意,於民國 103年12月23日在其臉書帳號○○葉之動態報導張貼內容「 ○○古美術負責人乙○○在外風流成性,搞大女人肚子,再 以毆打導致流產,掛羊頭賣狗肉,正當經營卻須請流氓護航 天理何在,千萬別到此買東西,簡直黑市,一個立盤本錢新 臺幣(下同)3萬賣出30萬,無數假貨以假亂真」等文字內容 ;復於同年月24日晚上11時33分許,在○○古美術臉書專頁 ,以暱稱葉○○言:「○○古美術負責人乙○○在外風流成 性,搞大女人肚子,再以毆打導致流產,掛羊頭賣狗肉,正 當經營卻須請流氓護航天理何在,千萬別到此買東西,簡直 黑市,一個立盤本錢3萬賣出30萬,無數假貨以假亂真」、 「若有許些良心,收回此粉絲團的讚,這種黑心無人性器頁 (企業),留在臉書是禍害、負責人乙○○留在人家,小心你 家妻女被姦淫」、「歡迎正義使者儘量轉分享,以免再度有 人上當」、「乙○○!長這副德行!跟豬沒兩樣」等內容文 字,使不特定網路使用者得以任意瀏覽共見共聞,足以貶損 ○○古美術名義負責人即告訴人甲○○之名譽及信用及告訴 人乙○○名譽。
(二)被告丙○○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3年12月23日上午6時許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住處,持菜 刀砍傷告訴人乙○○頭部,使告訴人乙○○受有頭皮之開放 性傷口等傷害。
(三)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同法第313條之妨害信用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傷害、妨害名譽案件,告 訴人甲○○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 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同法第313條之妨 害信用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 乃論。茲經告訴人乙○○、甲○○分別於104年10月7日、同 年月1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 稽。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