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1170號
TCDM,104,審交易,1170,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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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196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又告訴乃論之 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另告訴經 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文祥於民國102 年9 月20日上午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后里區三 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上午11時23分許,行經三 豐路后豐大橋北上第5 支電燈前,本應注意兩車間之安全距 離,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 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經疏未注意及此,自內側車 道駛入第二車道後,未注意前方、由洪誠銓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亮煞車燈停等紅燈,煞避不及,致追 撞該Q8-9855 號自小客車之後車尾,Q8-9855 號自小客車之 車頭再推撞由湯育欣所駕駛,搭載告訴人羅琇蘭之夫即被害 人顏金義、之子顏伯豪2 人、位於內側車道之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小客車(車主顏伯豪)後車尾,1506-A6 號自小客 車之車頭再推撞由黃慧岑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客車後車尾,被害人顏金義因而受有胰臟損傷之傷害,並致 創傷性急性胰臟炎(輕度外傷性胰臟炎)。案經被害人顏金 義之配偶即告訴人羅琇蘭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陳文祥 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 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羅琇蘭向本院撤回告訴,有本院104 年度司中交附民移調字 第60號調解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為憑,揆 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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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