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逸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1023、3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逸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宋逸文可預見他人取得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後,因申請名 義人與實際使用人不同,而可藉此躲避員警追查,作為犯罪 集團詐欺取財之聯絡工具,仍在不違背其本意之下,基於幫 助該犯罪集團成員涉犯詐欺取財罪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2年10月16日至17日間某時,在其位在臺中市○○區○○ 路0段000巷0號住處,將其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 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出借給真實姓名年籍 資料不詳自稱「陳家寶」之成年男子,以幫助「陳家寶」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利用該門號詐取他人財物。嗣「陳家 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SIM卡後,即與其他詐欺集 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在「優質借貸網」刊登借款廣告,適傅嘉瑩(所涉幫 助詐欺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 度偵字第10012號起訴)於102年10月31日見該廣告,即撥打 該廣告所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聯絡詢問,並於同 日利用空軍一號客運公司,將附表一所示帳號之金融卡、存 摺,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鄭先生」之詐騙集 團成年男子,並於電話中告知金融卡密碼。「鄭先生」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帳號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 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二 所示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將如附表二所 示之金額匯入傅嘉瑩所提供前開帳戶內,嗣因如附表二所示 之被害人發覺有異始知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柳宗佑、葉軒帆、陳彥廷、張志維、葉家琿、陳淑君、 陳友彥、葉承暾、黃子菱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 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呈請臺灣高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逸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證人 傅嘉瑩、證人即告訴人柳宗佑、葉軒帆、陳彥廷、張志維、 葉家琿、陳淑君、陳友彥、葉承暾、黃子菱、證人即被害人 周承誼、洪櫻真、游雁如、林清珠、林雅文於警詢中,及證 人陳侑成於偵查中所述相符,復有㈠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記錄 ;㈡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103 年3 月8 日一桃園字第0004 3 號函及檢送之傅嘉瑩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傅 嘉瑩桃園中路郵局之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及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聯邦商業銀行業務管理部存匯集中作業科103 年3 月20日聯業管(集)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送之傅嘉瑩 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明細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3 年3 月24日渣打商銀SCBCL 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檢送之傅嘉瑩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 細查詢表;㈢柳宗佑郵局帳戶存摺內頁、葉軒帆華南銀行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陳彥廷國泰世華銀行myATM 金融卡非 約定帳戶轉帳服務訊息通知網頁及交易明細查詢、張志維聯 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葉家琿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陳淑君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陳 友彥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周承誼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洪櫻真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游雁如 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林清珠聯邦銀行存戶交易 明細表及華南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林雅文渣打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蔡承暾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黃 子菱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㈣柳宗佑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竹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葉軒帆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彥廷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張志維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 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葉家琿Ya hoo 拍賣網頁紀錄、LINE通訊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淑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友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周承誼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龍泉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洪櫻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游雁如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清珠華南商業銀行 七堵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內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雅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蔡承暾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黃子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㈤貨運單1 張、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通話 明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13條所稱之故意本有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 故意(不確定故意)之別,條文中「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 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至於「行為人 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者」則屬間接故意;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又稱疏虞 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 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 。目前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請甚為簡易方便,如係基於正當用 途而有使用之必要,自以使用其本人或可信賴之親友所申請 之門號,較為合理,故若非具意圖以他人行動電話門號從事 不法用途,以逃避追緝,應無使用他人門號之理。是依一般 人通常之知識、經驗,均應知任意提供自己行動電話門號予 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易致他人藉該門號取得不法所得, 並隱匿該門號實際使用人身分,使他人難以追索,以利犯罪 之順利進行。另近年來,詐欺取財之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此 等犯罪,多數係利用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聯絡之 工具,復經大眾傳播媒體再三披露,被告亦無從諉為不知。 被告宋逸文對於「陳家寶」借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後 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聯絡使用,仍未逸脫於被告宋逸文幫助 他人犯罪意思之外,即屬被告宋逸文所預見。而被告宋逸文 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在先,縱已得悉「陳家寶」可能作 為上開犯罪用途,卻又容任該項犯罪行為之繼續實現,毫無
積極取回前揭物品或其他主觀上認為不致發生該項犯罪結果 之確信,足徵前揭犯罪行為自仍不違其本意,被告宋逸文應 具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犯罪之間接故意。綜上所陳,本案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至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 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之刑法 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 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亦即新法將本罪之罰金 刑,由「1,000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即新臺幣3萬元)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經比 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 照)。查本件被告將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提供予 「陳家寶」,供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做為詐欺取財所用,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其顯係以幫助他 人犯罪之意思,實行上開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足認 定係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尚難遽認與實行 詐欺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取 財之犯行。是本件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詐欺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將其所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 SIM 卡交由詐欺集團使用之犯行,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 意,而為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
五、被告幫助前揭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核屬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又被告以1 個提供前揭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之幫助行為,使 前開詐欺集團成員據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使 用,核係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觸犯14個幫助詐欺取財
罪名,侵害14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犯行,然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 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 而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氾濫,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 小覷,兼衡其尚能於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審酌其高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帳戶 │
├──┼───────────┤
│1 │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00000000000號帳戶(含 │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下稱第一銀行帳戶】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
│ │園中路郵局00000000000 │
│ │085號帳戶(含存摺、提 │
│ │款卡、密碼)【下稱中華│
│ │郵政帳戶】 │
├──┼───────────┤
│3 │聯邦商業銀行大竹分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含│
│ │存摺、提款卡、密碼) │
│ │【下稱聯邦銀行帳戶】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 │限公司南崁分行00000000│
│ │044068號帳戶(含存摺、│
│ │提款卡、密碼) │
│ │【下稱渣打銀行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詐欺地點│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地點│ 匯款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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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柳宗佑│102年11 │嘉義市東│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嘉義市東│以中華郵政帳號0071│
│ │ │月2日16 │區學府路│賣網站購物時│月2日17 │區學府路│0000000000號帳戶匯│
│ │ │時30分許│300號蘭 │,因作業疏失│時31分許│300號之 │款2 萬888 元至上開│
│ │ │ │潭學苑5 │致消費扣款誤│ │嘉義大學│傅嘉瑩所申設之第一│
│ │ │ │舍5019房│設為分期約定│ │郵局 │銀行帳戶 │
│ │ │ │接獲詐騙│轉帳,須至自│ │ │ │
│ │ │ │電話 │動櫃員機辦理│ │ │ │
│ │ │ │ │止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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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軒帆│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彰化縣大│以中華郵政帳號0041│
│ │ │月2日18 │ │賣網站購物時│月2日18 │村鄉山腳│0000000000號帳戶匯│
│ │ │時28分許│ │,因作業疏失│時58分許│路66號之│款7,012元至上開傅 │
│ │ │ │ │致消費扣款誤│ │華南銀行│嘉瑩所申設之第一銀│
│ │ │ │ │設為分期約定│ │ │行帳戶 │
│ │ │ │ │轉帳,須至自│ │ │ │
│ │ │ │ │動櫃員機辦理│ │ │ │
│ │ │ │ │止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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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彥廷│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網站購│102年11 │新北市汐│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月2日18 │ │物時,因使用│月2日19 │止區中正│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時39分許│ │超商貨到付款│時18分許│路99巷8 │73號帳戶網路匯款2 │
│ │ │ │ │方式遭超商人│ │號2樓E房│萬4025元至上開傅嘉│
│ │ │ │ │員誤刷條碼,│ │陳彥廷之│瑩所申設之第一銀行│
│ │ │ │ │致每月均須另│ │住處 │帳戶 │
│ │ │ │ │向該網路賣家│ │ │ │
│ │ │ │ │消費,須至自│ │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 │扣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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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張志維│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臺北市中│以遠東商業銀行帳號│
│ │ │月2日20 │ │賣網站購物時│月2日20 │正區八德│00000000000000號帳│
│ │ │時30分許│ │,誤開啟自動│時51分許│路1段46 │戶匯款1 萬4888元至│
│ │ │ │ │扣款服務,須│ │號萊爾富│上開傅嘉瑩所申設之│
│ │ │ │ │至自動櫃員機│ │便利商店│第一銀行帳戶 │
│ │ │ │ │取消重複扣款│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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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葉家琿│102年11 │台南市永│佯稱係網路上│102年11 │台南市永│以第一商業銀行帳號│
│ │ │月2日12 │康區忠勇│拍賣賣家,於│月2日13 │康區小東│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時許 │街48號2 │雅虎拍賣購物│時41分許│路637號 │匯款1 萬3000元至上│
│ │ │ │樓之2葉 │網站刊登不實│ │之統一便│開傅嘉瑩所申設之中│
│ │ │ │家琿住處│之拍賣IPhone│ │利商店忠│華郵政帳戶 │
│ │ │ │使用網路│5手機1支,而│ │勇門市 │ │
│ │ │ │ │使葉家琿陷於│ │ │ │
│ │ │ │ │錯誤,以通訊│ │ │ │
│ │ │ │ │軟體Line與該│ │ │ │
│ │ │ │ │詐騙集團成員│ │ │ │
│ │ │ │ │聯繫,經該詐│ │ │ │
│ │ │ │ │騙集團成員表│ │ │ │
│ │ │ │ │示價格為1萬 │ │ │ │
│ │ │ │ │3,000元,並 │ │ │ │
│ │ │ │ │留下匯款帳號│ │ │ │
│ │ │ │ │予葉家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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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淑君│102年11 │臺中市西│佯稱以紅利點│102年11 │臺中市西│以彰化商業銀行大肚│
│ │ │月2日14 │屯區中科│數兌換商品時│月2日15 │屯區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時37分許│路1號友 │時,因帳務人│時53分許│路1號友 │6400號帳戶匯款2萬 │
│ │ │ │達光電公│員疏失,致造│ │達光電公│9987元至上開傅嘉瑩│
│ │ │ │司即陳淑│成分期約定轉│ │司即陳淑│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
│ │ │ │君之公司│帳,須至自動│ │君之公司│戶 │
│ │ │ │接獲詐騙│櫃員機取消設│ │ │ │
│ │ │ │電話 │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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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友彥│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臺北市士│以遠東商業銀行帳號│
│ │ │月2日20 │ │賣網站購物時│月2日21 │林區福林│00000000000000號帳│
│ │ │時53分許│ │,因作業疏失│時30分許│路191號 │戶匯款2 萬9912元至│
│ │ │ │ │致消費扣款誤│ │之7-11便│上開傅嘉瑩所申設之│
│ │ │ │ │設為分期約定│ │利商店 │聯邦銀行帳戶 │
│ │ │ │ │轉帳,須至自│ │ │ │
│ │ │ │ │動櫃員機辦理│ │ │ │
│ │ │ │ │止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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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周承誼│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屏東科技│以中華郵政帳號0081│
│ │ │月2日21 │ │賣網站購物時│月2日21 │大學之郵│0000000000號帳戶匯│
│ │ │時20分許│ │,因作業疏失│時29分許│局 │款2 萬3888元至上開│
│ │ │ │ │致消費扣款誤│ │ │傅嘉瑩所申設之聯邦│
│ │ │ │ │設為分期約定│ │ │銀行帳戶 │
│ │ │ │ │轉帳,須至自│ │ │ │
│ │ │ │ │動櫃員機辦理│ │ │ │
│ │ │ │ │止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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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洪櫻真│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網站購│102年11 │不詳 │以彰化商業銀行帳號│
│ │ │月3日14 │ │物時,因作業│月3日15 │ │00000000000000號帳│
│ │ │時43分許│ │疏失致消費扣│時30分許│ │戶匯款2 萬9985元至│
│ │ │ │ │款誤設為分期│ │ │上開傅嘉瑩所申設之│
│ │ │ │ │扣款,須至自│ │ │渣打銀行帳戶 │
│ │ │ │ │動櫃員機辦理├────┼────┼─────────┤
│ │ │ │ │止付。 │102年11 │不詳 │以鳥松農會帳號1090│
│ │ │ │ │ │月3日15 │ │000000000號帳戶匯 │
│ │ │ │ │ │時33分許│ │款2 萬9985元至上開│
│ │ │ │ │ │ │ │傅嘉瑩所申設之渣打│
│ │ │ │ │ │ │ │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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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游雁如│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不詳 │以玉山商業銀行帳號│
│ │ │月3日15 │ │賣網站購物時│月3日16 │ │0000000000000號帳 │
│ │ │時30分許│ │,因作業疏失│時32分許│ │戶匯款1 萬4987元至│
│ │ │ │ │致消費扣款誤│ │ │上開傅嘉瑩所申設之│
│ │ │ │ │設為分期扣款│ │ │渣打銀行帳戶 │
│ │ │ │ │,須至自動櫃├────┼────┼─────────┤
│ │ │ │ │員機辦理止付│102年11 │不詳 │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 │月3日16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時46分許│ │號帳戶匯款1 萬2958│
│ │ │ │ │ │ │ │元至上開傅嘉瑩所申│
│ │ │ │ │ │ │ │設之渣打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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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清珠│102年11 │基隆市七│佯稱於網站購│102年11 │基隆市七│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
│ │ │月3日14 │堵區福一│物時,因作業│月3日15 │堵區福一│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時28分許│街174號2│疏失致誤設為│時17分許│街168號 │匯款2 萬9989元至上│
│ │ │ │樓林清珠│按月購買商品│ │之萊爾富│開傅嘉瑩所申設之渣│
│ │ │ │之住處接│及付款,須至│ │便利商店│打銀行帳戶 │
│ │ │ │獲詐騙電│自動櫃員機辦│ │ │ │
│ │ │ │話 │理止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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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雅文│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雅虎拍│102年11 │新竹市北│以無卡存款之方式匯│
│ │ │月3日16 │ │賣網站購物時│月3日17 │大路6號 │款2 萬2000元至上開│
│ │ │時8分許 │ │,誤設定分期│時8分許 │之渣打商│傅嘉瑩所申設之渣打│
│ │ │ │ │付款,須至自│ │業銀行 │商業銀行帳戶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 │重複扣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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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蔡承暾│102年11 │新竹市東│佯稱於露天拍│102年11 │新竹市東│以中華郵政帳號0001│
│ │ │月3日17 │區大學路│賣網站購物時│月3日17 │區大學路│0000000000號匯款2 │
│ │ │時許 │1001號即│,匯款帳戶有│時3分許 │1001號交│萬9987元至上開傅嘉│
│ │ │ │交通大學│誤,須至自動│ │通大學之│瑩所申設之渣打銀行│
│ │ │ │第二餐廳│櫃員機取消設│ │郵局 │帳戶 │
│ │ │ │前接獲詐│定。 │ │ │ │
│ │ │ │騙電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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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子菱│102年11 │不詳 │佯稱於網站購│102年11 │宜蘭縣宜│以中華郵政帳號0011│
│ │ │月3日15 │ │物時,因使用│月3日16 │蘭市神農│0000000000號匯款1 │
│ │ │時35分許│ │超商貨到付款│時17分 │路1段1號│萬4,985元至上開傅 │
│ │ │ │ │方式遭超商人│ │宜蘭大學│嘉瑩所申設之渣打銀│
│ │ │ │ │員誤刷條碼,│ │之郵局 │行帳戶 │
│ │ │ │ │致每月均須另│ │ │ │
│ │ │ │ │向該網路賣家│ │ │ │
│ │ │ │ │消費,須至自│ │ │ │
│ │ │ │ │動櫃員機取消│ │ │ │
│ │ │ │ │扣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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