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雄
選任辯護人 蔡振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24
8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振雄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振雄因犯殺人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嫌重大,且 肇事逃逸,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3 年2 月18日、103 年4 月18日、 103 年6 月18日、103 年8 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茲本 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李振雄後,認前開羈押 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10月18日 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