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志成
選任辯護人 鍾錫資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215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強制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又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又犯侵入住宅強制性交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犯罪事實
一、辛○○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 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70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 103 年4 月7 日執行完畢。詎辛○○仍不知悔改,於103 年 間,在臺中市某公園,結識在該處負責清潔、打掃之代號 0000-000000 號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丙○),並 曾至丙○住家造訪,獲悉丙○已與配偶分居,僅與兒子一同 居住生活,且兒子從事業務,白日均不在家,丙○復無將住 家大門上鎖之習慣,遂認有機可趁,而於103年0月0日13時 或同日14時許,經由丙○未上鎖之大門,進入丙○位於臺中 市○○區的住處(地址詳卷)後,與丙○併肩坐在住處客廳 沙發上,詢問丙○有無酒可以喝,又向丙○索取金錢,並談 論一些鬼神之事,突然之間,以左手肘架住丙○脖子,不顧 丙○之掙扎與反抗,以違反丙○之意願,伸出右手抓扯丙○ 衣服,撫摸丙○乳房,丙○急中生智,藉詞該處設有神明廳 ,男女交媾有褻瀆神明之虞,以求脫身,辛○○因而指示丙 ○到住處樓上房間進行交合,遭丙○拒絕,辛○○遂勒住丙 ○的脖子,拖往住處客廳後方的地板,並向丙○警告,如果 該日沒有得到丙○,絕不會放過丙○,丙○雖一再表示「不 要」、「不可以」等語,但擔心反抗過於激烈,可能遭受辛 ○○更暴力的攻擊,遂任由辛○○褪去其長褲與內褲,辛○ ○進而以違反丙○意願之方式,將生殖器插入丙○陰道,而 對丙○為強制性交得逞。
二、丙○遭辛○○性侵害後,因顧及個人名譽,忍辱不願張揚, 僅改掉平常白日不鎖門的習慣,藉此防範辛○○的侵害,辛 ○○卻食髓知味,於103年0月00日中午某時許,見有人前往 造訪丙○,丙○疏未及時將住處大門上鎖之機會,而基於侵 入住宅為強制性交之犯意,未經丙○的同意,即擅自徒步衝 入丙○住處內,前開造訪之人見辛○○面色不善,立即從屋 內離開,辛○○表明要強姦丙○,並作勢欲勒丙○的脖子,
丙○見狀,旋即奔跑逃至住處附近公園,並認公園為公開場 所,辛○○應不致膽大妄為,繼續對其侵害,而在公園椅子 上稍作休息,卻遭尾隨在後的辛○○,出手勒住脖子,雖經 丙○掙扎,辛○○仍違反丙○意願,將手伸入丙○的衣服內 ,撫摸丙○的胸部,而著手強制性交之際,俟因丙○胞姐即 代號0000-000000B之成年女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行經公園附近,聽聞他人表示其胞妹在公園遭辱,遂趕至公 園察看,以為丙○與陌生男子準備從事性行為,認為此舉有 失名節,趨前準備出言提醒丙○時,發現丙○已遭辛○○勒 住脖子,且辛○○的手已伸入丙○的衣服內,正當驚慌、猶 豫之際,辛○○發現身旁有人,遂停止進一步的行為,致強 制性交未能得逞。
三、辛○○於103年0月00日13時許,利用丙○忙於住處與公園的 事務,僅將住處大門關閉,而未上鎖之際,基於侵入住宅為 強制性交之犯意,未經丙○的同意,徒手開啟丙○住處大門 ,先是詢問丙○有什麼東西可以吃,丙○表示已原諒過辛○ ○一次,央求辛○○不要再對其為侵害,辛○○表明要強姦 丙○,遂伸出右臂由丙○後方勒住丙○的頸部,順勢將右手 伸入丙○的衣服內,抓扯丙○的乳房,丙○不堪一再受辱, 遂出聲哭叫,辛○○見狀,遂出手毆打丙○,丙○因而受有 臉頰稍紅約4×4公分面積、胸口挫傷及發紅約10×2公分、 左腰挫傷2×1公分、右肩有0.5×0.5公分破皮、右上臂有2 ×0.1公分挫傷、左小腿3×3公分瘀青等傷害,嗣因丙○的 鄰居即代號0000-000000A之成年男子(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甲○)準備出門,聽聞丙○哭叫聲,察覺有異,遂前往丙○ 住處查看,發現丙○住處大門未關閉,甲○在門口呼喊丙○ 未果,即推門進入屋內,發現丙○衣衫不整,且在哭泣,遂 大聲詢問丙○發生什麼事,丙○表示遭被告性侵害,甲○即 促請丙○撥打電話報案,並向辛○○表示等待警方到場處理 前,不要離開,但辛○○未予理會,仍自行離開,辛○○因 而對丙○強制性交未能得逞。嗣警據報趕抵現場,始循線查 獲上情。
四、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辛○○及其辯護人雖均否認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所 為陳述之證據能力。因告訴人指證其先後3 次遭被告為強制 性交的過程,乃證明被告涉犯「犯罪事實」欄至的犯罪 事實所必要。而告訴人於警詢時,就其於103年0月00日遭被
告強制性交未遂部分,僅表示:「103年0月00日左右下午00 -00時左右又進到我家準備要掐脖子,我就趕快跑出去,他 就追出去拖著我到公園準備又要性侵我,他看到有人經過才 作罷」等語(見103年度偵字第21596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 】第21頁),而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103年0月00日 那次就是在公園,後來你姐姐有去的那次,那次妳是說被告 也是先衝進來要摸妳,然後妳跑到公園,這樣的講法實在嗎 ?)答:因為他只要進來我家就什麼動作就來了,就很兇, 就像精神異常、神精病像是發瘋的一樣,後來的時候就直接 進來,進來都不客氣,都討東西,不然就是要喝什麼,我有 就給他,要吃什麼我就拿給他吃,他再來就都腳來手來,每 次來都這樣,自從5月7日那次之後,脖子都直接掐下去,我 怕被他掐死,才趕快跑去公園,一次我衝出去裡面的門跟外 面的門一起關起來,這樣他就沒有辦法進去,因為我身體不 好,中午我很容易頭暈,才會坐在椅子那,想說在椅子那他 應該不敢,結果他也是來椅子那就直接掐我脖子,手也開始 亂摸了,將我脖子掐成那樣」、「5月7日以後我就不同意他 進去我家了」、「(問:那次妳覺得他又要強姦妳所以才跑 到外面?)答:對,我快點跑到公園那邊的椅子坐」、「( 問:妳是想說在外面他就比較不敢對妳怎麼樣了嗎?)答: 對。最少也有人會看到」、「(問:那時他有說要強姦妳嗎 ?)答:對」、「因為那時我已經快精神崩潰,我要走又走 不了,好險我姐姐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2頁、第119頁 ),對於其遭被告強制性交未遂時的心理感受,以及被告因 見告訴人胞姐到場目睹,始行放棄的過程,說明更為完整、 明確,難認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與警詢完全一致 。因告訴人接受警詢時有進行全程錄音錄影,此觀告訴人警 詢筆錄之記載即明,堪認警詢過程,均有遵守法律規範,此 外,並無證據顯示告訴人於警詢中,曾遭負責詢問的警員以 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方式,進行訊問的情形,本院 因而認告訴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條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 且告訴人案發後,出現焦慮與憂鬱等身心受創現象,此有「 社會工作員輔導及處遇紀錄」、臺中榮民總醫院「精神鑑定 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70頁、本院卷㈡第 133至第136頁),足認告訴人承受相當的身心壓力;而告訴 人於本院審理期間,不僅曾因辯護人詰問有關告訴人是否曾 與被告接吻的動作時,告訴人回憶其遭被告蹂躪的不堪回憶 而哭泣(見本院卷㈠第112頁),更於詰問過程,不斷反應 其身體不適與害怕,致陳述內容凌亂,凸顯告訴人到庭後,
因身心壓力而於詰問過程中,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則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 應認告訴人於警詢時所為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二、另本院以下援引之其餘供述與非供述證據資料,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對其餘證據的證據能力均 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56頁反面),有關供述證據部分,因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判期日,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該等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均具有證據能力 。至於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其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 第2 項規定,證物如為文書部分,係屬證物範圍。該等可為 證據之文書,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提示或告以 要旨,自具有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於103 年間,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公園,結 識在該公園從事清潔工作的告訴人,並曾至告訴人住處造訪 ,進而知悉告訴人已與配偶分居,平常與兒子同居生活,以 及其曾於103年0月0日,在告訴人住處內,與告訴人發生性 行為,以及於103年0月00日至告訴人住處,發現告訴人在哭 泣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被訴強制性交或加重強制性交之 犯行,辯稱:伊於103年0月0日在告訴人住處,與告訴人發 生性關係,係徵得告訴人的同意。另伊曾在告訴人住處外的 公園椅子上與告訴人聊天時,巧遇告訴人的姐姐,但該次伊 並未進入告訴人的住處,亦未伸手撫摸告訴人的胸部。再伊 於103年0月00日前往告訴人住處時,發現告訴人在住處內哭 泣,伊進入屋內詢問告訴人發生何事,告訴人未回答,結果 鄰居即甲○進來察看,告訴人卻向甲○哭訴遭伊強暴,伊認 為告訴人在發神經,就先行離開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犯罪事實」欄至所載之時、地,先後3 次進入 丙○住處,著手對告訴人進行強制性交,而僅1 次得逞,其 餘2 次均未能得逞的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證稱:「 (問:妳的家庭生活狀況為何?現住何處?)答:目前與丈 夫分居三年左右,於二兒子○○住一起,現住臺中市○○區 ○○路」、「(問:妳與辛○○是否認識?)答:認識不是 很熟,在住家附近的○公園認識,認識半年以上,普通朋友 」、「辛○○(筆錄誤載為鄧至成)第一次於103年0月0日 或0月0日下午00-00時左右衝進到我家看到我就勒脖子、扯 我衣服、翻我的衣服,抓我的奶及吸我的奶,我就跟他說這 裡是神明廳不要這樣,他就拖著我到神明廳後面的小房間內 ,我因為怕我會有生命危險,為了顧我的性命,我就放軟讓
他性侵得逞。第二次於103年0月00日下午00-00時又到我家 要跟我要吃的,我就拜託他不要這樣,我已經原諒你一次了 ,不要在這樣,他不聽就又開始勒我脖子抓我的奶,我就一 直叫、哭,隔壁鄰居聽到就過來我家阻止他,他就打我的臉 、頭及胸部,鄰居就叫我報警,我就打110報警,他就跑掉 了。第一次未報案是因為他會再造成我生命上的危險,我就 原諒他一次,因為他還年輕所以我就再給他一次機會,沒想 到他變本加厲」、「103年0月0日或0日掐脖子所以沒有明顯 外傷,103年0月00日臉頰、胸部及脖子會痛,沒有流血」、 「自從103年0月0日或0日後就一直騷擾我,勒我脖子準備要 對我性侵害,隔天又到我家按電鈴,我就把門鎖起來不理他 ,前前後後2-3次,103年0月00日左右下午00-00時左右又進 到我家準備要掐脖子,我就趕快跑出去,他就追出來拖著我 到公園準備又要性侵我,他看到有人經過才作罷」等語綦詳 (見偵查卷第18頁反面至第21頁);對照告訴人於偵查中證 稱:「(問:辛○○是妳的誰?)答:沒有關係,也不是鄰 居,我是在公園裡做清潔工作的,他自己來搭訕我,而且我 家剛好住在公園旁,所以他就知道我家在哪」、「(問:辛 ○○去妳家幾次?)答:很多次」、「(問:辛○○是否於 103年0月0日或0日00時至00時許在你的住所對妳性侵得逞? )答:是,0月0日那天沒錯」、「(問:他如何性侵?)答 :他將我脖子掐著,摸我全身,要將我拖到客廳後面,用性 器官插入我的陰道,他沒戴保險套」、「(問:妳有無呼救 ?)答:沒有」、「(問:0月0日那天為何沒喊?)答:因 為很突然,而且他狠掐我的脖子,我被嚇到不敢喊,而且我 覺得被性侵是不名譽的事情」、「(問:103年0月00日下午 0點到0點時被告又去妳的住所做什麼?)答:我中午忘記關 門,他又衝進來,我沒有同意他進來,進來後跟我要東西吃 ,然後又衝過來掐住我的脖子,又摸我的胸部、臉,又親我 的臉,那天沒有用性器官插入我陰道,沒有摸我下體,我就 大聲叫,拜託他不要這樣,我嚇死了,現在還做惡夢,我在 我家求救很大聲,後來0000-000000A就來了,然後被告就要 逃跑,0000-000000A就把他擋起來」、「(問:你於警詢時 有說這次的前兩天就是0月00日,被告也有去妳家,那天狀 況為何?)答:有,因為那天我門也沒關,他就衝進來,要 摸我,沒摸到我就先跑出去公園,在公園的椅子上坐著的時 候,他又衝過來,用手肘整個掐著我脖子,然後他的手伸進 我的衣服摸我的胸部及搓揉我胸部,後來我姐姐來了喝止他 ,他就走了」等語(見偵查卷第43頁、第74頁至第75頁); 以及告訴人於審理中證稱:「(問:妳與他《指被告》認識
之後是否是男女朋友?)答:不是」、「(問:妳是不是指 述他沒有經過妳同意強制性交?)答:‧‧‧因為之前他都 很客氣,我不知道他現在都突然衝進來,就將我脖子勒住了 」、「(問:他第一次對妳強制性交之後妳有沒有報案?) 答:那時因為顧慮到我名譽問題‧‧我就忍辱負重」、「我 也不想告人」、「(問:0月0日那次妳身體有沒有受傷?) 答:那天上半身沒受傷,可是下半身覺得很痛苦,然後很害 怕,也很不甘心,又不敢講」、「(問:他怎麼強迫妳?) 答:他就說我今天如果沒有得逞的話,我一定不放過妳」、 「(問:妳跟誰住在那個住處?)答:我第二個兒子,可是 他做那個業務常常不在家」、「自從0月0日之後我門就都鎖 著了」、「(問:103年0月0日之後,如果妳在家的話都會 隨時把門上鎖,是嗎?)答:對,因為自從那天之後,我就 說如果沒有鎖門就會發生生命危險,我門就都鎖著」、「5 月20日(筆錄誤載為5月22日)中午一個少我爸幾歲屬於叔 叔輩的,他都會去公園走走,他之前跟我爸是好朋友,他那 天有經過我家有進來跟我說話,被告辛○○衝進來‧‧,我 就對那阿伯說拜託他請人幫我報警,那阿伯就看不對苗頭, 因為被告辛○○進來臉色就很難看,衝進來就很兇,叫阿伯 該走了,阿伯看到嚇到就走了」、「(問:那次妳覺得他又 要強姦妳所以才跑到外面?)答:對,我快點跑到公園那邊 的椅子坐」、「(問:妳是想說在外面他就比較不敢對妳怎 麼樣了嗎?)答:對。最少也有人會看到」、「那天(指 103年5月20日)是他要進去我家裡也是要對我性侵害,我才 快點跑出來公園,他也追我到公園,又勒我的脖子,手就伸 到我胸口那戳我」、「(問:5月20日在公園那次,是還沒 有報警那天,妳在家裡有被勒脖子和摸乳房嗎?)答:那天 沒有,那天我看苗頭不對就衝出去公園」、「(問:妳剛說 在公園哪次被勒脖子和摸乳房那是在公園發生不是在家裡嗎 ?)答:對」、「(問:妳報警那天103年5月22日下午一點 ,如果照妳所說門都會鎖起來,為什麼那天沒有鎖門?)答 :因為我在公園工作,中午的時候髒的地方我都會清一次, 乾的地方我會再補一下,中午的時候我都會曬東西,那時候 是我還在忙家裡的事務還有公園的事務,我都還沒有休息, 所以我門沒有鎖,我不是門沒關,只是沒有鎖」、「他進來 都會講一些莫名其妙怪力亂神的話,問說有什麼可以吃、有 什麼可以喝」、「(問:後來才用手弄妳的脖子?)答:是 ,再來就又勒脖子」、「(問:所以妳也認為他要強姦妳? )答:他直接表明要性侵」、「(問:妳之前說0月00日就 是報警那次被告有口頭講說要強姦妳,那0月00日在公園那
次也有這樣講嗎?)答:對」、「(問:是在你家裡講的還 是在公園講的?)答:他在我家裡就直接了當跟我講,說我 要得到妳」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9頁反面至第112頁、第 113頁反面至第115頁、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22頁反面) ,互核相符;被告並承認其曾於103年0月0日,在告訴人住 處,與告訴人發生性關係,於103年0月00日,與告訴人一起 坐在公園椅子上,遇見告訴人的姐姐,以及於103年0月00日 13時許,曾進入告訴人住處內,告訴人有哭泣,其當日曾出 手揮擊告訴人臉部,且鄰居甲○曾進入屋內察看,告訴人並 對鄰居甲○哭訴表示遭被告強姦等事實(見偵查卷第52頁反 面、103年度聲羈字第785號卷第5頁反面、本院卷㈠第20頁 、第55頁、本院卷㈡第165頁至第166頁),而與告訴人前揭 指訴情節,約略吻合,堪認告訴人前揭指訴內容,並非憑空 捏造。再依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104年1月22日 函檢附「社會工作員輔導及處遇紀錄」有關「社工於104年1 月21日依法院來函,去電案主手機關心‧‧‧案主表示目前 因牽涉本案,使自己身心俱疲,夜晚有較難入睡之狀況發生 ,情緒較為焦慮,經評估案主有身心創傷反應」之記載(見 本院卷㈠第70頁),顯示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的社工評估告訴人因本案而存有身心創傷反應;又告訴人經 本院送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心理測驗:會談以 及行為觀察」結果認「個案可以清楚的敘說案件的過程,對 於案件個案覺得壓力很大,除了自己相當在意自己名譽受損 外,也害怕遭遇對方報復,這些複雜的情緒讓個案相當焦慮 不安,而個案談及這些事件時,還有相當激動,這複雜激烈 的情緒會干擾個案的思緒活動與思考品質與注意力」,「精 神狀態檢查」結果認「鑑定過程中,丙○意識清醒,能配合 會談,情感表現強烈,情緒焦慮。當討論到性侵相關回題時 會有哭泣行為。於回答問題方面,丙○能理解所問的問題而 無答非所問或是語無倫次的現象,但有時會因情緒焦慮造成 不斷描述自己身體的不適,需安撫後情緒才能較平穩。於思 考方面,丙○並無明顯妄想內容」,故鑑定結論認為「整體 而言,丙○於先前能勝任公園清潔之工作,但於事件發生後 出現焦慮、憂鬱等症狀且症狀已明顯影響其日常生活。其精 神相關症狀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症狀」,此有臺中 榮民總醫院104年8月26日函檢附「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32頁至第136頁),因告訴人與被告 素無怨隙,不可能無端設詞誣陷被告,亦無妄想思考的情事 ,若非其與被告發生性關係,非出於自己的意願,並且曾受 被告暴力對待,何以會於事件發生後,產生如此強烈的身心
受創症狀,進而影響告訴人日常生活,由此可證告訴人前揭 指訴內容,確屬事實。
㈡另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作證時,接受檢察官與辯護人有關 性侵害相關問題時,不僅有情緒失控而哭泣的舉動(見本院 卷㈠第112 頁),更常描述自己身體不適的狀況,而表示: 「(問:他第一次對妳強制性交之後妳有沒有報案?)答: 那時因為顧慮到我名譽問題,而且我沒有工作也不行‧‧而 且非常的累‧‧我想說以後不要再這樣子,把他拒絕掉就好 了,我就忍辱‧‧‧我門都鎖起來,就是後來那天我姐姐來 那天就是他要衝進來要再強暴,我才趕快衝去公園那,他也 追去公園掐住我的脖子,還壓著我,我現在精神很不好,身 體很差‧‧每天都很暈,每天胸口都很痛,三不五時就在生 病,所以現在再講我還是很害怕、很緊張,頭都是空白的, 不知道怎麼辦」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0 頁正、反面),顯 示告訴人歷經性侵害事件後,仍感到害怕與焦慮,而不知怎 麼辦,而核與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記載有關告訴人「討 論到性侵相關回題時會有哭泣行為」、「有時會因情緒焦慮 造成不斷描述自己身體的不適」等內容,完全吻合,足見告 訴人確曾遭受性侵害,致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可佐證告 訴人前揭指認的真實性。
㈢又依證人即告訴人的胞姐乙○(姓名年籍詳卷)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問:妳與被害人是何關係?)答:她是我妹 妹」、「(問:103 年5 月20日在丙○住處被告涉嫌強制性 交這件事妳是否知道?)答:我不知道頭和尾,我是在○街 00巷那有一個阿伯跟我說『妳妹妹好像有事情,妳趕快過去 看看。』‧‧‧我心理就很急,我就腳踏車一直騎一直騎, 騎到公園我遠遠看到他勒著她的脖子在公園的椅子上,我就 趕快跑過去看,就看到他真的是勒緊脖子」、「當時我很害 怕,我就看到他勒著她的脖子,她頭髮很亂、臉很紅,手就 勒著她的脖子,整個身體就壓在她的上面,我本來以為他們 兩個是在做愛,我心裡想說怎麼中午這個時刻,那時是夏天 ,我想說奇怪這個大熱天在這裡做愛,我就覺得很奇怪,一 看就覺得這不是做愛的現象,這好像是一個不願意,一個要 的樣子,我的直覺是這樣子,當時我很害怕,我也沒有很刻 意一直看著那個人」、「我看他們兩人衣服都很凌亂,男生 、女生衣服都不像我們正常穿得很整齊這樣,他們兩個是有 起爭執這是我親眼目睹」、「(問:那時有看到被告用手摸 被害人的上衣或是摸她的身體嗎?)答:有」、「(問:妳 剛才說看到他們兩個好像在做愛的情況,請敘述詳情?)答 :那天‧‧就看到他們兩個坐在公園椅子上,我很緊張遠遠
看過去是背著‧‧‧我說奇怪怎麼在這公園大白天在做愛, 怎麼這樣子,兩個人怎麼面子都不顧,我心裡就這樣想,後 來我就想說我妹妹這種動作不行,有老公有小孩,我就要跑 過去要勸阻她不要做這種事情有失面子,我心理是這樣想, 我靠近看就覺得不對,那人怎麼勒緊我妹妹的脖子,另一隻 手好像在摸她的身體‧‧‧他就一直勒著她,她一直掙脫, 我也不敢出聲,我就看,後來那人就自己鬆開手了」、「( 問:妳剛才有回答檢察官說他有摸她的乳房,是否如此?) 答:那時我很緊張,他就整個身體都壓著她、勒著她,兩個 人在一起都會摸身體,好像看到另一隻手是在胸部、一手勒 著」、「(問:當時妳看到被告在對妳妹妹做那個事情,妳 有出聲去嚇斥被告嗎?)答:因為我也很害怕,我也不敢出 聲,我怕他對我不利,我就站在旁邊看著他的動作,他就自 己鬆開手,本來我不想講,我怕他知道我講的事實,他有用 手指戳我的胸部,不是乳房」、「他戳我的胸口,他說他稱 呼我是尊重我」、「(問:妳的感覺是被告他是警告妳不可 以去跟別人講嗎?)答:沒有講,他只有戳著我說他叫我是 尊重我,戳著我的胸口」、「(他用手指頭戳著妳的胸口, 然後說他叫妳姐姐只是尊重妳這樣子?)答:對,只有一句 話他就騎著腳踏車走了」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3頁反面至 第104頁反面、第105頁反面、第106頁反面至第108頁),顯 示證人乙○聽聞路人表示告訴人發生事情,因擔心告訴人而 前往公園查看,卻遠遠看見一男一女的背影,衣衫不整,且 男子壓在女子身上,證人乙○當初誤認係告訴人與異性在公 園內發生親密性行為,本欲前往勸阻,希望告訴人顧及自身 名節,有所節制,但往前查看結果,卻發現被告一手勒住告 訴人的脖子,一手伸入告訴人衣服內撫摸乳房,證人乙○發 現告訴人遭被告性侵,卻因過度驚嚇,且擔心自己可能遭報 復,而不敢出聲,後來係因被告發現證人乙○,始鬆手放開 告訴人,並自行離開現場,由於證人乙○的證述內容,極為 具體、詳盡,顯難憑空杜撰,且與告訴人指訴情節吻合,堪 認與事實相符。而依證人乙○證稱:「(問:妳看到這狀況 然後妳走過去,丙○她有跟妳講什麼話?)答:她跟我說如 果她被勒死、發生什麼事情就是這個人做的」、「(問:她 有沒有跟妳說被告要性侵害?)答:有」、「她說『他強制 我』我說『大白天的不要再這裡做這種事情。』她說『我不 願意,他要強制我做這碼事,我說不可以,我不願意做。』 我就罵她說『以後不要跟他講話就好了,躲著他、閃著他』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6頁反面),顯示告訴人於被告 離開後,雖曾向證人乙○解釋其係遭被告強制且違反意願的
方式為性侵害,但證人乙○觀念保守且傳統,未對被告的行 為加以批評,反而責備告訴人應設法躲避被告,以免遭受有 辱名節的不良結果,參酌告訴人陳稱:「(問:妳有無呼救 ?)答:沒有」、「(問:0月0日那天為何沒喊?)答:因 為很突然‧‧‧而且我覺得被性侵是不名譽的事情」、「( 問:0月0日那次妳身體有沒有受傷?)答:那天上半身沒受 傷,可是下半身覺得很痛苦‧‧‧也很不甘心,又不敢講」 、「(問:他第一次對妳強制性交之後妳有沒有報案?)答 :那時因為顧慮到我名譽問題‧‧我就忍辱」、「我也不想 告人」、「那時我不敢講‧‧‧實在是太不名譽了」等語( 見偵查卷第43-1頁、本院卷㈠第111頁、第110頁、第121頁 反面),凸顯告訴人亦深受傳統保守觀念之束縛與影響,認 為自己即使是遭受性侵害,亦認為有損自身名節,告訴人應 無可能不顧自身名節,而設詞誣陷被告。再倘若其與被告關 係如同情侶,而曾於103年0月0日,與被告合意發生性行為 ,以告訴人觀念之保守,絕無可能接受或忍受在光天化日且 不特定人得以窺見的公園內,與被告發生任何親密的舉動, 由此可證告訴人指稱遭被告在公園內撫摸其乳房,係違反其 意願一節,確係事實外,亦可間接證明被告辯稱其曾合意與 告訴人發生性行為一節,並非事實。蓋告訴人性觀念傳統、 保守,即使在自己住處遭人強制性交,亦深感羞辱,而不可 能願意在不特定人得以窺見的處境下,與異性男子有任何親 密的舉動;若非告訴人於103年0月0日確係遭被告強制性交 ,以致心有餘悸,見被告於103年0月00日再次進入其住宅內 ,並展現強姦之意圖,告訴人為免自己再遭蹂躪,且認為逃 出屋外,進到公開場合的公園內,應可嚇阻被告對其為性侵 害犯罪行為,豈會從自己住宅離開,而逃至屋外的公園躲避 ,以致發生告訴人最不願意的結果,即在不特定民眾可能窺 見的情況下,遭被告從事與性有關連的撫摸乳房之舉動?由 此可見,告訴人指稱其於103年0月0日遭被告強制性交一節 ,固屬事實,告訴人證稱:被告於103年0月00日,未經伊同 意,進入住宅內,即表示要得到伊,伊認為被告要強姦伊, 伊才跑到公園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8頁反面至第119頁、第 122頁反面),與證人乙○證稱:告訴人在公園內有表示其 係遭被告強姦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6頁),應認亦屬事實 。
㈣告訴人前揭指稱被告於103年0月00日13時或同日14時許,未 經同意擅自侵入其住宅內,意圖對其強制性交,而出手勒住 其頸部,抓扯其乳房,其因不堪一再受辱,而出聲哭叫,被 告並出手毆打其,導致其身體多處受傷一節,除有記載告訴
人於103年5月22日13時至14時就診經診斷受有臉頰稍紅約4 ×4公分面積、胸口有挫傷及發紅約10×2公分、左腰挫傷2 ×1公分、右肩有0.5×0.5公分破皮、右上臂有2×0.1公分 挫傷、左小腿3×3公分瘀青等傷害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104年1月19日函檢附急診護理病歷、急診病歷、回診回覆單 、急診醫囑單、急診護理紀錄各1份(見本院卷㈠第30頁至 第32頁、第45頁至第50頁),以及告訴人的受傷照片5張( 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11頁)附卷可資佐證告訴人前揭指訴 ,確與事實相符外,且核與證人即據報到場處理員警己○○ 到庭證稱:「(問:請確認你第一時間到場,被害人有跟你 說她遭被告毆打及性侵害?)答:是」、「(問:你當時看 到被害人時,被害人臉部或脖子上有無紅腫或其他傷勢?) 答:印象比較深刻的是脖子右側好像有紅紅的,其他沒有印 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2頁),大致吻合,益證告訴人前 揭指證內容的真實性。
㈤又依證人即告訴人鄰居甲○證稱:「(問:你於103 年5 月 22日下午1 點到2 點時,在0000 -000000家發生甚麼事?) 答:因為那天我剛好要出門,我聽到0000-000000 叫聲怪怪 的,剛好她家大門又打開,我就想說進去了解一下,我在門 口喊0000-000000 名字,問說有甚麼事嗎,我進去後看到她 在沙發上坐著,在哭泣,哭得滿臉都是,但兩人已經分開了 ,我就問0000-000000 到底什麼事情,0000-000000 說她被 欺負、被被告意圖性侵,他又說,他上次有被性侵得逞,我 就不讓被告走,叫0000-000000 報警」、「(問:那天你是 在那裡聽到的?內容是什麼?)答:‧‧‧內容應該是哭泣 哀號」、「因為我們是鄰居,我在她隔壁,我聽到她聲音以 後,我覺得非常不正常,我就大聲詰問,看她門虛掩所以我 就直接推門進去」、「你要我怎麼描述我也不知道,反正就 是衣衫不整,然後女的滿臉哭泣,聲音非常驚恐」、「我問 她到底什麼情形,被害人丙○稍微告訴我被告意圖對她進行 不軌的行為,然後我就大聲詰問,我說到底什麼事情,被告 支支吾吾,所以我說不要讓他走麻煩報警,然後等警察來, 因為她有報案,可是因為這個被告我攔不住,他就直接衝跑 了」、「(問:當初是丙○報案的嗎?)答:對,我叫她報 案的」等語(見偵查卷第74-1頁、本院卷㈠第97頁反面至第 98頁),顯示證人甲○係因聽聞隔壁鄰居的告訴人發生的哭 叫聲,察覺有異,始進入告訴人住處查看,進而發現告訴人 衣衫不整且滿臉驚恐與淚水,告訴人並表示遭被告性侵害, 證人甲○質問被告結果,被告支吾其詞,證人甲○依據告訴
人衣衫不整與滿臉驚恐的情狀,合理相信告訴人所述為真, 惟其並無公權力,乃促請告訴人報警處理,並要求告訴人與 被告等待警方到場。而證人甲○前揭證述情節,除與告訴人 證稱:「103 年5 月22日下午13-14 時又到我家跟我要吃的 ,我就拜託他(指被告)不要這樣,我已經原諒你一次了, 不要再這樣,他不聽就又開始勒我脖子抓我的奶,我就一直 叫、哭,隔壁鄰居聽到就過來我家阻止他,他就打我的臉、 頭及胸部,鄰居就叫我報警,他就跑掉」、「那時我不敢講 ,是甲○跟我講說一定要報警,我才下定決心要報的,實在 是太不名譽了」、「(問:103 年5 月22日那天後來報警是 妳本人報警的嗎?)答:甲○跟我講一定要報警,是我本人 報警的」等語相符外(見偵查卷第19頁、本院卷㈠第121 頁 反面),亦與證人己○○證稱:「我跟吳○○到現場時,被 害人坐在屋子裡,我問說是什麼情形,被害人說他遭被告毆 打,而且被告對她也有身體上的撫摸,當場我們有問她加害 人是否有在現場,被害人說跑掉了」、「我到現場時,只有 看到被害人,被害人驚魂未定」、「我到現場時,被害人坐 在屋子裡,表情很驚慌」等語吻合(見本院卷㈡第21頁至第 22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 單1份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35頁),並經本院勘驗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錄音光碟結果,顯示告訴 人撥打電話報案表示「要出人命」、「現在又要來強姦」、 「又要打我」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9頁),凸顯告訴人內心 的恐慌,而核與證人甲○、員警己○○上開證稱案發當日告 訴人表情驚慌,驚魂未定之情狀吻合,若非告訴人果真遭被 告暴力相向,且覺得自身可能再次遭受被告強制性交,又何 以會如此驚恐?由此可證告訴人指稱:被告於103年5月22日 侵入住宅內,曾向伊直接表明要性侵等語(見本院卷㈠第 120頁反面),應係事實。參以告訴人陳稱:「103年5月22 日下午13-14時又到我家‧‧‧我就拜託他(指被告)不要 這樣,我已經原諒你一次了,不要再這樣,他不聽就又開始 勒我脖子抓我的奶,我就一直叫、哭,隔壁鄰居聽到就過來 我家阻止他,他就打我的臉、頭及胸部,鄰居就叫我報警, 他就跑掉」、「我也不想告人,但是實在是被欺負的受不了 了,我一不注意就衝進來,很可怕,常常掐我脖子」、「那 時我不敢講,是甲○跟我講說一定要報警,我才下定決心要 報的,實在是太不名譽了」、「(問:103年5月22日那天後 來報警是是妳本人報警的嗎?)答:甲○跟我講一定要報警 ,是我本人報警的」等語(見偵查卷第19頁、本院卷㈠第 110頁反面、第121頁反面),顯示告訴人於103年5月22日雖
因再次遭到被告暴力相向,而深陷再次遭強制性交侵害的恐 懼之中,禁不住哭喊而引起鄰居甲○的注意,但仍囿於社會 傳統觀念,擔心此事張揚,可能造成其名節受損,而對於是 否報警乙事,有所猶豫,若非鄰居甲○的堅持,告訴人可能 繼續對被告採取息事寧人之態度,由此足見告訴人觀念之保 守。由於告訴人主觀上認為遭受性侵害是一件不名譽的事, 其因而欠缺渲染或誇大其遭受被告性侵害次數的動機,以免 擴大其主觀上認知名節受損範圍,是告訴人指證稱其遭被告 強制性交1次得逞,以及強制性交未遂2次等過程,自屬可信 。
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雖然認識告訴人,但並不知告訴 人的姓名,此經被告供稱:「(問:你是否認識被害人?) 答:我應該認識」、「(問:她的名字?)答:不怎麼清楚 」等語在卷(見本院卷㈠第18頁),足見被告與告訴人的交 情普通,否則豈會連告訴人的名字都不知之理,遑論被告與 告訴人之間可能存有任何男女情愫,可證告訴人表示:伊與 被告不是男女朋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9 頁反面),應屬 事實,則以告訴人觀念傳統且極度保守之人,應無可能與一 個陌生男子合意發生性關係。再被告辯稱:103 年5 月22日 進入告訴人住宅內,當時告訴人已在哭泣,伊坐在告訴人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