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明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彪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96,450元,應繳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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