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911號
PHDV,104,司促,911,201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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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11號
債 權 人 涂家華
債 務 人 歐麗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麗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 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 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 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麗雲發給支付命令,惟僅提 出第三人王富民所開立之號碼為FA0000000號之支票及退票 理由單為據,並未提出堪認債務人對之負有債務之證明,經 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揆諸上開說 明,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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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