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運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耀
訴訟代理人 傅凱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19日 屆滿(104 年10月18日為星期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卷宗、104 年6 月18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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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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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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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上鋼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104年5月16日 │42,315元 │AJ六八六九0四│ │
│1 │義璋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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