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42號
TYDV,104,除,442,201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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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程高淑芽
訴訟代理人 程承祖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30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4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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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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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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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104 年3 月27日│200,000元 │FA一六一七三一二│ │
│1 │古兆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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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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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