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銘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瑞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 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
│富祥營造有限│聯邦商業銀行│104年5月│1,500,000 │UA三五六0六八九│銘成景觀│
│公司蕭春達 │桃園分行 │27日 │元 │ │石材有限│
│ │ │ │ │ │公司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