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29號
TYDV,104,除,429,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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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王伯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6 號裁定 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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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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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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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三NX00六二七九一─二│ 1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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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四NX00七三二二九─五│ 1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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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五NX00八一五八0─0│ 1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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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