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227號
TYDV,104,重訴,227,2015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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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7號
原   告 林健助
      林健龍
      涂金柱
      葉岳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
複 代理 人 游香瑩律師
被   告 彭鳳嬌
      彭康福
      劉雅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指定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點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請求判決系爭不動產應回復登記為被告彭鳳嬌 所有之聲明請求是否有理由,係以其對於被告彭鳳嬌之合夥 出資及盈餘分配債權成立為前提,而此部分爭執業由臺灣高 等法院以104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事件審理中,從而本院 認於該事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二、茲被告具狀表示渠等間業已合意終止系爭信託契約,系爭不 動產已回復登記為被告彭鳳嬌所有,原告已無訴訟實益等情 ,並提出相關不動產登記謄本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指定如主文所示言詞辯論 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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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