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清
李文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夢麟律師
被 告 台中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源
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文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1月13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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