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馮景憶
被 告 呂素靜
廖學德
廖本詔
廖怡芬
廖怡玲
廖怡菁
廖帷媗
呂水龍
呂永釧
林呂素英
呂品萱
呂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小段欄編號1 、2 關於「田心子小段」記載,均應更正為「上田心子小段」;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一小段欄編號3 、4 關於「田心子小段」記載,均應更正為「下田心子小段」( 詳如本裁定附表一所載)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附表一:系爭土地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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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 面積 │被告繼承後取得公│
│號├───┬────┬────┬─────┬───┤(平方公尺)│同共有之權利範圍│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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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段│上田心子小│69-1 │ 485 │3分之1 │
│ │ │ │ │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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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段│上田心子小│74 │ 213 │3分之1 │
│ │ │ │ │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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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398-1 │ 320 │3分之1 │
│ │ │ │ │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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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桃園市│大溪區 │田心子段│下田心子小│399-3 │ 373 │3分之1 │
│ │ │ │ │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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