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被 告 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1,28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4,1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3,6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