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黃建勳
梁秉慧
被 告 洪沛孺(原名:洪雅玲)
黃梓豪(原名:黃銀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必昇律師
邱清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洪沛孺、黃梓豪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台灣 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728號偽造文書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 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