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93號
TYDV,104,補,593,201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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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十二點原生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解沛翰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極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1,066,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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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二點原生概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極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概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