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9號
TYDV,104,補,579,201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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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邱金益
被   告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原告所有系爭
3 筆土地上所設定之新臺幣(下同)9,000 萬元本金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準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
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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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仲記營造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蕭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