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74號
TYDV,104,補,574,201510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簡若玲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黃孺雅律師
被   告 曾永棋
      黃玉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