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8號
TYDV,104,補,558,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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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黃熊淑杏
兼訴訟代理人 黃正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宏即彭琳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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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