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設備採購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7號
TYDV,104,補,557,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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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告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如
被   告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設備採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8,16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6,0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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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