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552號
TYDV,104,補,552,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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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閎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仁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甫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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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甫門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