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聲抗字第9號
抗 告 人 宋長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孫定華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7 日本院104 年度桃簡聲字第
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 明文。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係規 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交付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115 號案件於 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案係於民國103 年4 月23日 經抗告人當庭撤回起訴而終結,此有該案言詞辯論筆錄影本 在卷可稽,故上開案件於103 年4 月23日已告確定。然抗告 人遲至104 年9 月3 日始為本件聲請,亦有民事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收文戳章1 枚可憑,堪認本件 聲請顯已逾裁判確定後6 個月之聲請期間,核與前揭聲請要 件不符。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姚重珍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