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32號
TYDV,104,監宣,32,2015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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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董子瑀 
相 對 人 董陳玉貞
關 係 人 董靜娟 
      董東昇 
      董達人 
      董若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董陳玉貞(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董子瑀(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董陳玉貞之監護人。指定董靜娟(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又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另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 院為選定監護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 ,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 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 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 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 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 項 、第2 項前段、第1111條之1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董子瑀為相對人之三女,關係人 董靜娟為相對人次女,而相對人董陳玉貞於民國84年間因情 感思慮失調精神障礙,雖經送醫但不見起色,現已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 ,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 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人董子瑀為 相對人董陳玉貞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董靜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 系統表、親屬名冊、同意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 資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相對人現居處(相對人現受 住院治療處即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 況,並於鑑定人詹佳祥醫師面前訊問相對人,經法官點呼相 對人年籍資料,並詢問相對人是否知悉今日到院原因及陪同 者為何人,經相對人答以:是,有病所以來醫院,我女兒董 子瑀、董靜娟跟我一起來,生日為民國28年1 月28日,住在 武陵高中對面等語;並據聲請人在場表示:相對人有情感性 精神障礙,因相對人與我同住,故對相對人的事情很了解, 近年發現相對人有恍惚之情況,為了未來處理事情方便故聲 請本件;另據關係人董靜娟在場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而鑑定人詹佳祥醫師除在場表示:慢性情 感型思覺失調症,今年頻繁住院,狀況不佳,詳細情況待鑑 定報告說明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五、鑑 定結果:㈠結論:董員罹患有慢性情感性精神病。目前日常 生活自理部分可獨立完成,但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 有限,但受病情影響,其現實判斷較差,社會功能和適應力 有所減損。另董員近2 年來,病情十分不穩定,常處於急性 發作狀態,大多數的時候皆於精神科急性病房接受住院治療 。綜合以上考慮,推斷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 思表示效果能力,達不能之程度。董員目前於某醫療機構之 急性病房接受精神醫療,病情相對處於穩定之狀態,惟未來 其精神疾病完全恢復的可能性低。‧‧‧心理衡鑑之結論與 建議:綜合心理衡鑑結果顯示,個案目前之整體認知功能呈 退化的現象,並影響其判斷與解決問題、日常生活功能及自 我照顧等能力。」等語,有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104 年5 月19日桃療司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以聲請 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係人 董靜娟董東昇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分別於104 年 2 月26日以桃姚字第104094號函及104 年7 月13日以桃姚字 第104324號函暨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 略以: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聲請人表示相對人患有情感型思覺失 調症,數年來,聲請人為負責處理相對人事務之人,過去曾 碰到幫相對人遷移戶籍需本人出面處理之事,故為未來能順



利協助處理相對人事務,而向法院提出本案之聲請。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家庭狀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女、關係人董靜娟為相對人 次女。聲請人表示,相對人為養女,小學畢業,與為榮民身 分之配偶結婚,婚後育有兩男三女,過去相對人曾在某紡織 工廠工作,最後因疾病影響而結束工作,目前相對人住院治 療中,相對人配偶與長子、媳婦同住,長女、次女已嫁出, 次子已因車禍意外而往生。
⒉疾病史:聲請人表示,相對人配偶總以「遺傳」來解釋相對 人罹患精神疾病之原因,但據聲請人暸解,相對人小時疑受 養父母之苛待、婚後又曾遭受傷害,如此生活經驗,似乎為 導致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思覺失調症)之原因,相對人患 病後,因相對人配偶與子女間對於疾病的不暸解和缺乏耐心 及關愛,曾對於相對人之照顧稍有不恰當(如:相對人穿著 相對人配偶之舊內褲等),且聲請人也曾親眼見到相對人之 長子出手對相對人施暴過1 次。
⒊身心狀況:訪視當天,相對人身體外觀和穿著之衣物均無明 顯髒污和異味,具自主行動能力,無需他人攙扶或使用輔助 ,雙手與嘴唇會有不自覺的抖動現象,訪視結束前,相對人 有流涎情形,相對人有言語和肢體表現,訪員向相對人詢問 其姓名,起初相對人開始不斷自顧自說話,因說話速度快且 含糊,故訪員無法正確判讀所表達之內容,但內容中疑出現 「四歲、養女」等單詞,訪員再次聚焦於詢問相對人之姓名 ,相對人說出自己叫「林龍海」(聲請人也從未聽聞過此姓 名),經聲請人在旁引導並請相對人說出身分證上之名字, 相對人就說出「林龍海董陳玉貞」或「董陳玉貞林龍海」, 訪員請相對人以文字方式書寫出個人姓名,相對人寫下「林 龍董陳玉貞」,且相對人自述個人生日為「2 月28日」、不 知身分証字號,稱聲請人為「董子瑀」。訪員與聲請人訪談 過程中,相對人坐在旁偶有自言自語表現,說出「…多少錢 …80元…」等語。
⒋受照顧情況:對人無外出就業、自謀生活和經濟獨立之能力 ,可自理日常生活起居,但對於個人衛生清潔恐無法達到一 般人之標準,如相對人洗衣或洗澡只過水,未使用任何清潔 用品,訪視當天,相對人配偶則在相對人居住之病床內清理 出食品的包裝盒或垃圾袋。相對人居兩人病房,經相對人配 偶協助清理後,相對人之病床、寢具等均無明顯髒污和異味 。
⒌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聲請人自述,數年來,相對 人之事務均由聲請人負責處理,且相對人經常因精神疾病而



進出醫院住院治療,103 年12月相對人因病入住衛生福利部 桃園療養院迄今,每月伙食費用及相對人所需之零用錢或出 院後之生活照顧開銷均由聲請人負擔。
⒍相對人之經濟狀況:聲請人表示,相對人領有老年年金等相 關津貼補助,但因聲請人並未特別注意郵局帳戶內之明細和 金額,故不暸解相對人實際領有之福利補助名稱和金額數目 ,而過去聲請人在經聲請人知悉且同意下,聲請人以相對人 名義在郵局開立帳戶並儲蓄,至今已累積有六十萬元,但因 個人因素考量,聲請人已於近日提領出三十萬元至聲請人個 人帳戶內,故相對人目前郵局帳戶內餘三十萬元,除此外相 對人名下應無其他不動產和負債。
㈢聲請人董子瑀女士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女。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聲請人自述目前除正職外,另有兼職,平均每月 收入約三萬元左右,需負擔個人生活開銷和相對人住院伙食 或所需之照顧費用,有經濟需求。
⑵居住環境:因相對人住院治療中,且尚未評估出院時間,故 訪員與聲請人約定在相對人居住之醫院進行訪視,則未至聲 請人住處進行實訪。聲請人自述目前在外租屋居住,每月租 金為一萬零五百元,住所為住宅大樓。
⑶生活狀況:聲請人表示,年輕時為求學而離家至台北念書, 最後為照顧相對人而返回桃園,目前除工作外,則負責處理 相對人事務。聲請人自述每週至少到醫院探視相對人兩次, 一次是為幫相對人整潔病床、一次則是帶相對人返家並幫相 對人沐浴清潔。
⑷婚姻狀況:單身、未婚。聲請人自述過去曾與一名日本籍男 友交往,現已分手,但也因此接觸到日語。聲請人透露自己 無結婚之打算。
⒊就業情況:聲請人表示過去從事媒體工作,曾在衛視中文台 或台視服務、擔任企編,之後為能延續日文專長,而選擇在 專門招待日本客人之店內擔任吧台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切 水果,另兼職為日本商務翻譯。聲請人表示,目前為經濟生 活需外出工作,故無法全心全力照顧相對人,僅能讓相對人 暫於醫院住院治療中,所以聲請人已計劃開立專門招待日本 客人之個人店面,以支撐聲請人個人和相對人所需之照顧費 用,並能彈性運用時間以便照顧相對人。
⒋個人財務狀況:聲請人自述過去陸續以相對人名義在郵局內 儲蓄有六十萬元,近期為個人規劃而從中領出三十萬元存至 個人帳戶內,除此外,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和負債。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當天,聲請人以「寶寶」稱呼相 對人,訪視過程中,聲請人牽著相對人的手,並不時且頻繁 的撫摸相對人的臉頰與下巴,離開時,兩人緊緊相擁。 ⒍擔任監護人的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女,自述主責處 理相對人事務和支付相對人任何所需之照顧費用,具擔任監 護人之意願。訪視當天,相對人配偶亦在現場,訪員向相對 人配偶詢問選任相對人監護人之看法其他子女之意見或適任 性相對人配偶口頭表示,相對人之事務均由聲請人處理,而 相對人長女和次女(即本案關係人董靜娟)均出嫁,談及相 對人長子時,相對人配偶皺眉並搖頭、搖手的表示「都聽太 太的」。而電話中,關係人董靜娟口頭表示,相對人之事務 皆是由聲請人全權負責處理,關係人董靜娟偶前往探視,如 遇需要時則會從旁協助聲請人,而相對人長子之心思主要放 在個人家庭照顧上,故關係人董靜娟表示知悉且同意由聲請 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㈣關係人董靜娟女士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關係人董靜娟為相對人之次女。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關係人董靜娟自述平均每月收入約三萬元,未述 有經濟困境。
⑵居住環境:因相對人未與關係人董靜娟同住,故訪員未至關 係人董靜娟住所進行實訪。
⑶生活狀況:關係人董靜娟有持續穩定之工作,未談及個人休 閒生活。
⑷婚姻狀況:已婚。
⒊就業情況:關係人董靜娟目前於台北監獄服務,為基層公務 人員。
⒋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董靜娟簡單表示個人名下有存款,無 不動產,無貸款。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訪視當天,關係人董靜娟因工作關係 不便請假受訪,故訪員以電話向關係人董靜娟進行訪談,則 未見關係人董靜娟和相對人兩人實際互動情形。 ⒍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關係人董靜娟為相對 人之次女,關係人董靜娟表示知悉且同意配合擔任本案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表示,因關係人董靜娟心地善良 ,故推派由關係人董靜娟擔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㈤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狀況說明:
⒈親屬關係: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為相對人之長子。 ⒉家庭狀況:
⑴經濟狀況: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現無業,家中水電費用由相



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支付,而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經常每 日早出晚歸,三餐並未在家中用餐,鮮少參與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一家三口之家庭生活,故除水電費外,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一家三口之伙食、女兒學習鋼琴和英文之補習費及生 活開銷均由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之優惠存款和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之配偶以投資股票維持家計。
⑵居住環境: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與配偶、女兒和相對人配偶 董達人先生共四人同住,住處為住宅大樓,鄰近主要道路、 大賣場及市政府,週邊生活機能便利,出入口及電梯內均設 有感應門禁,進入室內需更換室內拖鞋,客廳有落地窗,客 廳擺放沙發桌椅、電視櫃、電視與飯桌等常見家電用品與傢 俱,地板整潔明亮,整體環境無明顯髒污和異味。 ⑶生活狀況:現逢暑假,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近期將帶配偶及 女兒返回大陸探親。
⑷婚姻狀況:已婚,配偶為大陸籍身分,兩人育有一女。關係 人二董東昇先生之配偶因在大陸仍具公務人員身分,領有相 關薪俸,故未歸化為本國籍。
⒊就業情況: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原為軍人身分,在85年11月 19日退伍,退休後曾從事保全、便利商店、土地開發及與相 對人長女合夥經營西餐廳生意等工作,現無工作。 ⒋個人財務狀況: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自述個人名下無貸款, 領有18%優惠存款,每月優惠利息一萬五千一百五十元,無 不動產。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稱,現住所雖登記在相對人配 偶董達人先生名下,但過去購置此屋時,是由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與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共同出資合購,且關係人二 董東昇先生支付之費用高於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 ⒌與相對人之互動狀況:因相對人與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未同 時受訪,故訪員未見兩人實際互動情形。
⒍對聲請監護宣告事件之看法: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表示不同 意由聲請人董子瑀女士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希冀由相對人 配偶董達人先生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以示公正,其看法與 意見說明如下:
⑴據所知,相對人在與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結婚前一個月精 神疾病病發,婚後相對人在紡織廠工作,由相對人之公公照 顧一家大小之生活,在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就讀小學二年級 時,相對人之公公往生,家務照顧全數落在相對人一人身上 ,日夜顛倒之工作及家庭生活讓相對人無力招架,再度引發 其精神疾病病發,當時相對人病發時是全身一絲不掛的跑到 公開場所唱歌跳舞,自後,相對人之生活照顧均由同住之相 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及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一同照料。



⑵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說明,相對人在103 年母親節前後入住 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迄今,過去,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平 均每個月會至醫院探視相對人一至兩次。關係人二董東昇先 生數次向訪員表示,聲請人阻撓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探視相 對人,訪員釐清如相對人居住在醫院,聲請人如何阻撓?關 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自稱,因自身膝蓋不適,會不定時疼痛甚 至不良於行,在五個月前即未能固定至醫院探視相對人,直 至兩個月前,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與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 約定好,將母親至醫院接出以便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探視, 但當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依約至指定地點後卻未見相對人與 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經電話聯繫,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 生之手機關機,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臆測相對人配偶董達人 先生是受聲請人慫恿後關機,如此模式,使得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在近兩個月才分別在桃園愛買及武陵高中順利與相對 人見面過兩次,所以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認為聲請人阻撓關 係人二董東昇先生探視相對人。
⑶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認為,聲請人不懂尊卑有序,自以為是 ,不聽別人說話,無法與人溝通,獨斷專行、剛愎自用,態 度惡劣,只要有人未順其意,聲請人就會有「一輩子不與你 說話」之行為產生,過去,聲請人曾有兩次未經親屬同意下 ,私自將相對人從醫院接至一般安養照顧機構之經驗,因一 般安養護機構不適於相對人之精神疾病照顧,不久後相對人 又必須返回醫院住院治療,而兩次訂金及安置費用共花費四 至六萬元,此費用還是由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支付之。本 次案件聲請,聲請人突持親屬同意書至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 家中要求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簽署同意書,關係人二董東昇 先生向聲請人詢問聲請本案之原因時,聲請人並未明確告知 還大聲喝斥的說「你等法院派人來跟你談」即轉身走人,故 至訪談當下,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仍不知相對人為何需受監 護宣告及聲請人聲請本案之原因。
⑷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坦承,據瞭解,聲請人每週會至醫院探 視相對人兩次,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照顧確實「還可以」 ,但因聲請人對於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之態度不佳,又阻擋 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探視相對人,加上聲請人有藉以照顧相 對人為由,來控制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及董達人先生名下 之財務的態度,把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當作狗來使喚」 ,相對人配偶董達人曾在某次與聲請人和相對人長女見面後 ,返家仍害怕的發抖,所以目前相對人董達人先生的態度趨 向配合聲請人,應是擔憂如陳述與聲請人不同之意見,事後 則會遭聲請人「修理」,才不得以配合之,目前聲請人在未



擔任監護人時,其對父親和兄長之態度及作為即如此,如將 來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後,是否更加變本加厲,故關係人二 董東昇先生認為聲請人不適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⑸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說明,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每日早出 晚歸,平均每日早上五、六點出門,晚上八、九點返家,但 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不知相對人在外之生活安排。關係人二 董東昇先生認為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外務多,並以「花蝴 蝶」(跳舞)稱呼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且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曾聽聞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在處理相對人事務或提 供照顧後,對相對人有所抱怨,但雖如此,不可否認的,相 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對於相對人之照顧盡心盡力,且相對人 之個人事務、受照顧事宜和照顧費用均由相對人配偶董達人 先生負責,所以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認為推派由相對人配偶 董達人先生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為適宜,而關係人二董東 昇先生則會視需要,從旁全力提供協助。
⑹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對於相對人之未來照顧想法,表示尊重 相對人個人意見表達,如相對人選擇與聲請人同住,關係人 二董東昇先生表達同意與支持,但如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照顧 費用需運用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之財產時,需與相對人配 偶董達人先生和相對人子女間共同商議,關係人二董東昇先 生則會尊重共同商討後之結果。
⑺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自述不曾對相對人有施暴行為。 ㈥建議:
⒈本案之聲請人董子瑀女士為相對人的三女,關係人董靜娟女 士為相對人的次女,相對人目前在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住 院治療中,聲請人自述主責處理相對人個人事務和支付相對 人所需之照顧費用。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以口頭和書面表 示知曉且同意此案,並選( 指) 定董子瑀女士為監護人人選 、董靜娟女士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人選;經訪視董子瑀 女士具擔任監護人意願、董靜娟女士具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關係 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以相對人 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⒉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表示,因聲請人對親屬之態度欠佳,無 法與人溝通討論或接受他人之想法,自以為是、獨斷專行, 且有利用照顧相對人為由以藉此掌權、控制相對人配偶董達 人先生及其財務,並有引起相對人子女間鬥爭之意圖,所以 不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然相對人配偶董達人 先生雖有年紀且單耳重聽,但相對人目前之事務及照顧和費 用,是由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支付,故推派由相對人配偶



董達人先生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二董東昇先生則視 需要,從旁輔助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先生處理相對人事務與照 顧事宜。綜上所述,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 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
五、關係人董東昇雖於訪視中表示不同意本件聲請,並請求選任 相對人之配偶董達人為監護人等情,然本院定於104 年10月 13日通知聲請人及所有關係人到庭,關係人董東昇收受本院 合法通知,卻未到庭陳述或提出書狀表示意見。本院綜合上 開調查資料,並審酌聲請人董子瑀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董陳玉貞之三女,具有監護意願,平日即由聲請人董子瑀主 責照顧聲請人,處理其生活事務及就醫住院治療,相對人目 前之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而關係人董達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之配偶到庭表示:同意由聲請人照顧相對人,聲請人很孝順 ,我不行,我八十幾歲又重聽。關係人董東昇自己照顧不好 自己,又沒工作,關係人董東昇不適合,由聲請人擔任監護 人最適合等語,表明並無監護意願,另關係人董靜娟即受監 護宣告人之次女亦到庭表示:目前都是由聲請人照顧母親, 會聲請監護權是因為聲請人必須親自帶著媽媽去辦理事情, 有監護權比較方便等語,而未到庭之關係人董若涵即受監護 宣告人之長女雖無法到庭,然傳送電子郵件予本院表示同意 本件聲請等情,認為相對人現受聲請人照顧狀況良好,而聲 請人獲除關係人董東昇以外之家屬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 ,相對人配偶董達人又無監護意願,且其身體狀況亦難以勝 任監護人之責,是堪認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對 相對人應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此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 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董子瑀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 人董靜娟為相對人次女,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之人, 又除關係人董東昇外,其他親屬均同意由關係人董靜娟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以,由關係人董靜娟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 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董靜娟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董靜 娟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 與關係人董靜娟於2 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 院,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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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