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續字,104年度,1號
TYDV,104,家續,1,20151020,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掬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楊凱超
      楊適如
      楊琇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家續字第1 號繼續審判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
198,524 元(計算式詳如備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本件訴訟標的計算式:
一、金龍二號漁船:               150,000
二、桃園縣龜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829,500
  及其上建物(龜山鄉永安路1巷5號)       19,600
三、桃園縣龜山鄉○○段000地號土地        829,500
  及其上建物(龜山鄉永安路1巷6號)       20,700
四、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93,602
五、板信商銀土城分行存款             17,356
六、板信商銀埔墘分行存款             10,602
七、台北縣土城農會存款:             2,523
八、台北區中小企銀板橋分行存款:         4,302
九、華南商銀龍江分行存款:             411
十、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103,000
十一、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2,011
十二、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494
十三、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2,923
十四、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一輛:         20,000
                    合計:3,198,524

1/1頁


參考資料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