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應繼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4年度,3號
TYDV,104,家簡,3,2015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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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張蘭
被   告 張勝㨗
      莊張甚
      林添丁
      林芳羽
      林慶煌
      林慶瑞
      潘 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名稱「張勝捷」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勝㨗」。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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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