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4年度,128號
TYDV,104,家救,128,201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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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救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康國明
代 理 人 賴佩霞律師
相 對 人 康麗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104 年度 家訴字第144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下稱法扶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及經審查委員會認定之資力詢問表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 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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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