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834號
TYDV,104,司票,8834,201510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34號
聲 請 人 葉佳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
  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
  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