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834號聲 請 人 葉佳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振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 聲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 明)。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