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8191號
TYDV,104,司票,8191,2015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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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191號
聲 請 人 徐楷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VISPERAS CAROLYN MALICDEM (卡洛琳)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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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