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駿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九六巷八四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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