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1437號
TPDV,89,訴,1437,2001010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駿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慧芬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九六巷八四號三樓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1/1頁


參考資料
駿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