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215號
債 權 人 兆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焜賢
債 務 人 鄧仁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億叁仟捌佰玖拾陸
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
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