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767號
TYDV,104,司促,22767,20151023,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67號
債 權 人 劉國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月招即立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立穎企業社」非謝月招所營之獨資商號,請更正表明債
  務人之正確名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