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705號
TYDV,104,司促,22705,201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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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705號
債 權 人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鄭紹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嘉豪(即戴春福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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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