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598號
TYDV,104,司促,22598,201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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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9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呂幼芝(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鴻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亦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馬睿(即馬雲駿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馬亦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馬睿(即馬雲駿之繼
  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雲駿之遺產範圍內與呂幼芝(即
  馬雲駿之繼承人)、馬鴻興(即馬雲駿之繼承人)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貳拾柒萬肆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
  約金以伍仟元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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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