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96號
TYDV,104,司促,22296,201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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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96號
債 權 人 陳進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景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莊景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並表明其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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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