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001號
TYDV,104,司促,22001,201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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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00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簡逸松
債 務 人 黃啟華
債 務 人 李昕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啟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貳
  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啟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李昕頤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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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