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837號
TYDV,104,司促,21837,2015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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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3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中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叁萬玖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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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