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626號
TYDV,104,司促,21626,2015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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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26號
債 權 人 陳永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曹以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清償6 萬元,則本件請求應扣除已
  清償部分,請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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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