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621號
TYDV,104,司促,21621,201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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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621號
債 權 人 潘鈺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詣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曾詣玲之住居所,或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
 二、依合約書所示,立契約人係「寶德順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債權人,並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
   人姓名。
 三、提出相關單據以釋明債務人於民國104 年7 月至9 月間有
   向債權人進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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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順生技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