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170號
債 權 人 許經昌
債 務 人 黃章維
債 務 人 蘇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黃章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文章發支付命令部分,
經核債權人所表明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提出之證物內容,其請
求債務人蘇文章清償債務尚非有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