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12號
TYDV,104,勞訴,12,2015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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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江存正即新竹縣私立亞碩文理才藝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許淑靜因104 年度勞訴字第12號請求競業禁止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47,6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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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