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德商司迪康技術服務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尼爾斯
代 理 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盈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商務仲裁執行
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應徵費用為新臺幣3,00
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並應提
出仲裁判斷書送達相對人之回證或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證明或文
號。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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