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比利小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美鳳
人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遠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鴻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受敗訴判決而聲明不服部分
之金額為新臺幣3,401,6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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