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林真賢
陳鄭滿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16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
6 萬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814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