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637號
TYDV,103,訴,1637,2015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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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林真賢
      陳鄭滿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訴字第1637號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
6 萬5,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814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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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