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 告 王善禾
法定代理人 王譯賢
訴訟代理人 呂怡燕律師
被 告 林蕙琳(原名:林芷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一百零三年度交簡 上字第一八二號過失傷害案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該 事件業已終結,本件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