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字,103年度,2號
TYDV,103,消,2,201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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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字第2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羅佳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鵬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1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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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