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900號
TYDV,101,訴,900,201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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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洪智惠
      許來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被   告 黃志源
      張齡芝(原名張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0
月6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黃志源張齡芝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改名 為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朝陽公司)桃園通訊處 之業務員。因被告2 人之招攬,原告洪智惠投保該公司之變 額萬能壽險(下稱系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訴外人蔡孟學投保系 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訴外人蔡黎聖亦投保系爭 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原告許來福亦投保系爭保險 ,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訴外人許楊素真投保系爭保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3971 號起訴書所載, 被告蓄意隱瞞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佯稱為保本型之儲蓄 型保險,以賺取佣金。被告又在保險單借款合約書上,偽造 原告洪智惠蔡孟學之簽名,以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V00000000 之保單分別向朝 陽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60萬元、35萬元、20 萬8000元、5 萬元,偽造許楊素真、原告許來福之簽名,以 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之保單,向朝陽 公司借款110 萬元、20萬元、50萬元,除用以抵繳新保單保 費,另將其中110 萬元借款用以抵繳不詳姓名之人,號碼Z000000000號之保單保費。原告等人發現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 險後,與朝陽公司談判。朝陽公司於99年11月3 日與洪智惠蔡孟學蔡黎聖簽定協發書,同意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並 以402 萬4533元達成和解。查協議書記載洪智惠家族實際匯 入該公司之款項為596 萬9901元,故有194 萬5368元之損失



。因蔡孟學蔡黎聖同意將債權讓與洪智惠,故以洪智惠為 原告。朝陽公司同日與許楊素真及許來褔亦簽定協議書,同 意終止系爭保險契約以527 萬1508元達成和解。查協議書記 載許楊素真家族實際匯入朝陽公司之款項為678 萬89元,故 受有150 萬8581元之損失。因許楊素真同意將債權讓與許來 福,故以許來福為原告。被告蓄意隱瞞系爭保險實為投資型 保險,佯稱為保本型之儲蓄型保險,致使原告於發現實情後 因終止保險契約而受有損害,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 185 條第1 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因侵權行為而受利 益,致原告受損害,原告亦得對其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二、被告張齡芝於98年5 月27日向原告洪智惠稱舊保單到期,要 讓舊保單繼續存在,要求原告洪智惠轉帳舊保單之退款57萬 5000元至被告張齡芝之帳戶,惟實際僅將其中52萬5000元用 以支付保險費,將其餘5 萬元加以侵占,係故意不法侵害原 告洪智惠之財產權,致生損害於原告洪智惠,應依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張惠卿因侵權行為而受利 益,致原告洪智惠受損害,原告洪智惠亦得對其主張不當得 利返還請求權。
三、本件之刑事部分法院雖認定被告並未詐欺原告或其他家族成 員,而將投資型保險之保單,訛稱為儲蓄型保險。然被告在 向原告家族招攬投資型保險時,並未盡到身為業務員之告知 義務,亦未清楚說明投資型保險之風險。被告更於簽立保單 時即出具憑證記載:「要保人蔡孟學於民國96年3 月20日投 入新台幣每月的6500元整,購買興農人壽超值人生乙型,並 將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連本帶利領回100 萬元整」、「要 保人許來福、許楊素真於民國95年6 月26日投入230 萬元整 ,購買興農人壽超值人生乙型,並將於民國98年6 月26日連 本帶利領回. . . 」,觀其內容,實與一般儲蓄險之形式無 異,若非詳細閱讀並瞭解契約內容,實無從區辨該契約之性 質,在被告未盡到告知義務情形下,實難期待未具專業知識 之原告家族有能力清楚知悉投保內容及形式,更無從評估風 險。準此,被告縱無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被告如係因過失 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生損害於原告家族,仍應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連帶負害賠償責任。被告 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原告亦得其主張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許楊素真所得之憑證中被告張齡芝另寫明 :若不足時,張齡芝願補足。準此,縱認被告不成立侵權行 為及不當得利,被告張齡芝仍應就許楊素真所受之損失負給 付之義務。




四、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洪智惠194 萬536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許來福150 萬8581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㈢被 告張齡芝應給付原告洪智惠5 萬元及自102 年3 月7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貳、被告黃志源張齡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 狀所為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一、被告黃志源:伊僅對洪智惠蔡孟學做過投資型商品介紹並 未當場簽立要保書及完成匯款之招攬行為,伊更無保證獲利 之不實招攬、變更地址、冒名貸款行為,被告張齡芝斯時為 伊之配偶,伊亦為被告張齡芝之主管,伊出面協助協調乃天 經地義,況且所有保單均在原告持有中,若有疑義原告應及 早反應,本件所有事實原告均為知情,而以舊保單貸款購買 新保單亦無違法等語為辯。
二、被告張齡芝:伊僅為保險業務員,因為金融海嘯客戶虧損就 要業務員賠,投資賺錢時都是客戶的,賠錢卻要業務員賠, 公理何在?事發後保險公司把伊的所有保單解約賠給洪智惠 及許楊素貞,伊的出發點是想幫客戶多賺一點錢,所有的現 金流向均清清楚楚,沒有任何一筆錢進入伊的口袋等語為辯 。
叁、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2 人前為朝陽公司基隆通訊處之保險業務員。二、本案相關投保情形如下:
㈠原告洪智惠投保朝陽公司之系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 ㈡蔡孟學投保朝陽公司之系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 ㈢蔡黎聖投保朝陽公司之系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 ㈣原告許來福投保朝陽公司之系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 ㈤許楊素真投保朝陽公司之系爭保險,保單號碼為Z000000000 、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三、上揭保單號碼之保單,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情形。四、蔡黎聖、蔡孟學、原告洪智惠於99年11月3 日與朝陽人壽保 險公司簽定協議書,約定朝陽公司給付402 萬4533元達成和 解。
五、許楊素真、原告許來福於99年11月3 日與朝陽公司簽定協議 書,約定朝陽公司給付527 萬1508元達成和解。肆、經本院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第265 頁 背面至第266頁背面):
一、被告有無隱瞞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之事實,向原告等人詐



稱其為保本型之儲蓄性保險?
二、被告張齡芝有無侵占原告洪智惠之5萬元?三、被告是否未盡保險業務員之告知義務,未向原告等人說明投 資型保險之風險?
四、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請求被告賠償、給付如訴之聲 明所示,有無理由?
伍、茲就爭點分別論述如下:
一、被告並無對原告施用詐術,使被告誤信系爭保險為保本型之 儲蓄性保險。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 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又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 因被詐欺或脅迫而為之者,應就其被詐欺或被脅迫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2012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之所以簽定附表所示之系爭保險契約,係因 被告隱瞞系爭保險為投資型保險,使原告誤信系爭保險為保 本型之儲蓄性保險一節,既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 自應由原告就受詐欺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所為之舉證, 僅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3971 號起訴書為據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雖認被告2 人有向原告等人詐稱系爭保 險為保本型之儲蓄性保險,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詐欺罪嫌而 據以提起公訴。
㈡然查,原告洪智惠於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2 號刑事案件( 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審理中已證述: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 之保單,都是我接洽的,我有要求張齡芝每份保單都出具憑 證,之後我也有拿到保險契約等語;許楊素真於系爭刑事案 件審理中,亦同證述:如附表編號8 至14所示之保單,是我 出面購買的,張齡芝都有給我保險契約,每份保單也有給我 憑證,稱若保險公司沒給足利息,她會補給我等語。原告洪 智惠及許楊素真既自承如附表所示之保單,均係其等所分別 接洽,且每份都有拿到保險契約,而附表所示之系爭保險契 約要保書所附,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字第82 2 號卷宗(下簡稱他字卷)第5 頁所示之重要事項告知書, 第1 點即載明「本險投資標的不保證最低收益,故投資標的 價值可能因投資標的價值的變動而導致本金損益. . . 」; 第2 點載明「本險部分投資標的之價值將受匯率之影響,要 保人需自行承擔該部分之風險. . . 」;第3 點亦載明「本 公司及相關投資標的管理機構以往之績效、表現並不代表未 來」;第4 點亦有「投資標的如有稅後收益分配時,本公司 將依比例分配給要保人,且該分配以再投入投資標的為原則 」之記載,顯然原告等人於簽定系爭保險契約時,應即知系



爭保險契約屬投資型之保險契約。
㈢次查,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經調取系爭保險之保單樣本, 其契約條款就「投資標的」(第8 條)、「投資標的之選擇 及其投資配置比例之約定」(第9 條)、「投資標的轉換」 (第10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第11條)、「投資 標的名稱」即各基金之名稱,甚至包括各基金所屬投資信託 公司之名稱、投資內容、是否有收益分配等內容(該契約條 款所附之附表三),均有明確記載等節,業經本院102 年度 訴字第23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1 1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見本院卷第224 頁至第236 頁、第 237 頁至第251 頁),則原告洪智惠及許楊素真於首次購買 系爭保險,而得到保險契約後,稍加翻閱,即可查覺「投資 」、「基金」、「收益」等字樣,而投資有獲利之收益亦有 風險,依照經驗,其本質即不具有「保本」之功能,其等應 對購買者屬投資型保險早有認識,豈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原告 等人購買多達14份系爭保險而絲毫不察非為儲蓄型保險,本 院上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均同此認定,認 被告2 人未欺瞞原告等人,而為無罪之判決,顯然原告僅以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認定之事實,即認被告2 人有詐欺 之行為,並不足採。
㈣原告起訴時復主張,被告2 人在保險單借款合約書上,偽造 原告等人之簽名,而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情形云云。本院查 ,朝陽公司人員李慧玲於本院證稱:以保單借款之程序需客 戶出具書面申請,並親自簽名,還會要客戶檢具相關身分證 影本、雙證件影本或是匯款存摺帳號影本,審核完成我們才 會後續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210 頁背面)。衡之常情,身 分證、健保卡等證件為非常重要之文件,一般人於交予他人 前,均會詢問係為辦理何事,若非原告等人將身分證、健保 卡等證件交付被告,則根本無從辦理保單借款。綜此,本件 保單之借款,併以之支付保單之保險費等事宜,當係經過授 權,否則拿不到上開證件之原本,徒然偽造保戶署名,仍無 法通過借款程序之審核,遑論得到借款、並以之支付保單之 保險費,此係當然之理,故原告起訴關於此部分所述,應非 事實。
㈤綜上,被告既無施用詐術使原告等人陷於錯誤投保系爭保險 ,以保單借款亦得原告等人提供身分證件授權,自無侵權行 為可言。且被告獲取佣金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亦不 成立不當得利。
二、被告張齡芝並無侵占原告洪智惠5萬元。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齡芝於98年5 月27日向原告洪智惠



舊保單到期,要讓舊保單繼續存在,要求原告洪智惠轉帳舊 保單之退款57萬5000元至被告張齡芝之帳戶」云云,原告為 此主張之依據仍為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23971 號起訴書,此觀原告104 年8 月11日出具之民事辯論意旨狀 載明「起訴書犯罪事實三」自明(見本院卷第261 頁背面) 。
㈡上開起訴書認定者,係被告張齡芝向原告洪智惠詐稱:保單 結束、要用舊保單繼續存,要求原告洪智惠轉帳該舊保單之 退款57萬5000元至被告張齡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 戶,致原告洪智惠陷於錯誤,自編號Z000000000號之保單款 項提領57萬5000元後,轉帳至被告張齡芝上揭帳戶(見桃園 地檢署100 年度偵字第23971 號卷第31頁)。然本院查,附 表編號2 號碼為Z000000000之保單,係於99年11月3 日原告 洪智惠與朝陽公司簽定協議書時始為終止(見本院卷第5 頁 至第6 頁協議書),故原告洪智惠起訴主張該57萬5000元, 係附表編號2 所示保單結束後之保險公司退款云云,並非事 實。又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調取被告黃志源名下華南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於98年5 月27日曾取 款76萬元,其中18萬5000元,係存入被告張齡芝名下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而其餘57萬5000元,則係轉匯至原告洪智 惠名下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筆匯款之申請單, 並註明匯款代理人為被告張齡芝,匯款人則為興農人壽保險 公司,是原告洪智惠於98年5 月27日所取得之57萬5000元, 實係被告張齡芝個人所匯入,其嗣於98年6 月2 日,再將該 筆款項匯至被告張齡芝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帳戶,不過 如數返還而已,被告張齡芝自無侵占原告洪智惠5 萬元之行 為,且原告洪智惠於系爭刑事案件審理時亦自陳「張齡芝說 如果拿回來會賠錢,我說錢沒看到,沒辦法跟蔡黎聖交代, 所以張齡芝才匯款57萬5000元,叫我給蔡黎聖看,讓蔡黎聖 認為繼續存,利息會增加,我3 天後就匯還給張齡芝」,此 均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32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411 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故被告張齡芝匯款 57萬5000元予原告洪智惠之目的,僅在讓原告洪智惠可以取 信蔡黎聖,以免蔡黎聖追究投資虧損,則事後原告洪智惠將 將57萬5000元返還被告張齡芝,被告張齡芝自無侵占原告洪 智惠款項可言,亦無不當得利。
三、原告之舉證,無從使本院產生被告未盡說明告知義務之心證 。
㈠依照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關於有利於己之事實負有舉 證責任,已見上述。原告主張被告招攬系爭保險時,未盡其



業務員之告知義務,亦未說明投資型保險之風險云云。 ㈡原告為上揭主張,僅以被告於簽立保單時出具憑證記載要保 人每月投入若干金額之金錢,即能於一定之時日連本帶利領 回若干金額為據。然本院查,原告等人於投保系爭保險時, 均已清楚知悉系爭保險之性質為投資型保險,而非保本型之 儲蓄性保險,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原告既已知悉系爭保險為 投資型保險,則被告已無未盡說明告知義務之可能。況且, 如原告簽定者為保本型之儲蓄保險,則原告僅需依照保險契 約按時領息即可,又何需另由被告出具憑證,益徵原告早已 知悉其所購買者為投資型保險。
㈢原告復於104 年8 月11日出具之民事辯論意旨狀中主張,被 告張齡芝出具給許楊素真之憑證中載明:「若不足時,張齡 芝願補足」(見本院卷第262 頁),並於104 年10月6 日言 詞辯論期日提出該憑據影本並主張「一併以該憑據作為對被 告張齡芝之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284 頁),然本院查 ,該憑據之全文內容為「要保人許來福、許楊素真於95年6 月26日投入230 萬元整,購買興農人壽超值人生乙型,並將 於98年6 月26日連本帶利領回264 萬5000元,若不足時本人 張齡芝願補足,但若中途解約,則損失需自行負擔,若提早 達成約定之利息,則先領回利息,本金再續存」(見本院卷 第285 頁)。觀諸上開憑證之內容,許楊素真與原告許來福 於95年6月26日投入230萬元購買系爭保險,然觀諸附表編號 8 至14之系爭保險契約簽約時間,均無95年6 月26日,則原 告提出之憑據中,許楊素真與原告許來福投入230 萬元,究 竟購買之保單為何、其編號為何,原告均未再行說明之,故 自難僅以該憑證,遽認被告張齡芝有何補足之義務。陸、綜上所述,被告並未隱瞞系爭保險之性質為投資型保險,原 告等人於簽定系爭保險契約之際,應已知悉系爭保險之性質 ,原告亦有授權以保單借款如附表所示之情形,另被告張齡 芝未侵占原告洪智惠之5 萬元,原告所提出之憑據亦不足以 證明被告張齡芝有何補足本件原告虧損之義務。從而,原告 依據侵權行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訴之聲明所 示之給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為之立證 ,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予敘明。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附表
┌──┬──────┬───┬────┬────┬────────┬─────────────────┬───────┐
│編號│「興農人壽超│要保人│被保險人│表單之申│表單名稱 │表單內容 │出處 │
│ │值人生變額萬│ │ │請時間 │ │ │ │
│ │能壽險」 │ │ │(民國)│ │ │ │
│ │保單號碼/ │ │ │ │ │ │ │
│ │簽約時間 │ │ │ │ │ │ │
│ │(民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Z000000000 │洪智惠蔡黎聖 │96/5/12 │保單簽收回條 │簽收保單(要保人處署名為「洪黎聖」│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5/3) │ │ │ │ │,但本件係「蔡智惠」要保) │: │
│ │ │ │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96/5/2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41頁,第39│
│ │ │ │ ├────┼────────┼─────────────────┤頁,第43至44頁│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42頁。訴字│
│ │ │ │ ├────┼────────┼─────────────────┤第900 號卷,第│
│ │ │ │ │96/7/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157、158頁。他│
│ │ │ │ ├────┼────────┼─────────────────┤字第822 號卷,│
│ │ │ │ │96/8/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46至48頁,第│
│ │ │ │ ├────┼────────┼─────────────────┤40頁。訴字第90│
│ │ │ │ │96/12/24│借款約定書、抵繳│借款35萬元、抵繳Z000000000號保單續│0 號卷,第159 │
│ │ │ │ │ │保費同意書 │期保費 │頁。 │
│ │ │ │ ├────┼────────┼─────────────────┤ │
│ │ │ │ │97/6/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8/1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9/4/14 │契約變更申請書 │解約 │ │
│ │ │ │ ├────┼────────┼─────────────────┤ │
│ │ │ │ │99/4/29 │抵繳保險費同意書│以V00000000號保單解約金額抵繳V0000│ │
│ │ │ │ │ │ │77846保單全部保險費、Z000000000號 │ │




│ │ │ │ │ │ │保單部分保險費。 │ │
├──┼──────┼───┼────┼────┼────────┼─────────────────┼───────┤
│ 2 │Z000000000 │洪智惠蔡孟學 │96/5/26 │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5/26) │ │ ├────┼────────┼─────────────────┤: │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55頁、第64│
│ │ │ │ │96/8/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至65頁、第56至│
│ │ │ │ ├────┼────────┼─────────────────┤58頁。 │
│ │ │ │ │97/6/4 │契約變更申請書 │更改月繳、減少基本保額為20萬元、 │ │
│ │ │ │ │ │ │目標保費變更為4000元 │ │
│ │ │ │ │ ├────────┼─────────────────┤ │
│ │ │ │ │ │借款約定書、抵繳│保單借款20萬8000元做單筆投入 │ │
│ │ │ │ │ │保費同意書 │Z000000000號保單。 │ │
│ │ │ │ ├────┼────────┼─────────────────┤ │
│ │ │ │ │97/8/1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8/10/20│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3 │Z000000000 │蔡黎聖│蔡黎聖 │97/5/24 │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7/5/24) │ │ ├────┼────────┼─────────────────┤: │
│ │ │ │ │97/5/31 │保單簽收回條 │簽收保單(要保人處署名為「洪智惠」│他字第822 號卷│
│ │ │ │ │ │ │,但本件係「蔡黎聖」要保) │,第94至95頁,│
│ │ │ │ ├────┼────────┼─────────────────┤第97頁,第98至│
│ │ │ │ │97/8/8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99頁。 │
│ │ │ │ ├────┼────────┼─────────────────┤ │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11/11│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4 │Z000000000 │洪智惠蔡孟學 │96/1/2 │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1/2) │ │ ├────┼────────┼─────────────────┤: │
│ │ │ │ │96/4/18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23頁,第28│
│ │ │ │ │96/5/3 │借款約定書、抵繳│保單借款60萬元、抵新契約保費(與V0│至29頁,第36、│
│ │ │ │ │ │保費同意書 │0000000號保單130萬元共同抵繳V00005│51頁,第31至35│
│ │ │ │ │ │ │0241號、要保人為洪智惠、被保險人為│頁。 │
│ │ │ │ │ │ │蔡黎聖之保單) │ │
│ │ │ │ ├────┼────────┼─────────────────┤ │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7/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8/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6/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9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5 │Z000000000 │蔡孟學蔡孟學 │96/3/20 │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3/20) │ │ ├────┼────────┼─────────────────┤: │
│ │ │ │ │96/4/1 │保單簽收回條 │簽收保單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82至87頁。│
│ │ │ │ │97/5/14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8/1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9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6 │Z000000000 │洪智惠洪智惠 │97/5/24 │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7/5/24) │ │ ├────┼────────┼─────────────────┤: │
│ │ │ │ │97/5/31 │保險單簽收回條 │保險單簽收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71至73頁、│
│ │ │ │ │97/8/7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75頁、第77頁│
│ │ │ │ ├────┼────────┼─────────────────┤、第76頁。 │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9 │借款約定書、抵繳│借款5萬元、清償Z000000000號保單貸 │ │
│ │ │ │ │ │保費同意書 │款 │ │
│ │ │ │ ├────┼────────┼─────────────────┤ │
│ │ │ │ │97/11/11│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7 │Z000000000 │洪智惠蔡孟學 │95/12/26│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5/12/26)│ │ ├────┼────────┼─────────────────┤: │
│ │ │ │ │96/1/14 │保險單簽收回條 │簽收保單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6至7頁、第│
│ │ │ │ │96/4/19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10至11頁,第19│




│ │ │ │ ├────┼────────┼─────────────────┤頁、第51頁,第│
│ │ │ │ │96/5/3 │借款約定書、抵繳│保單借款130萬元、抵新契約保費(與 │12至17頁。 │
│ │ │ │ │ │保費同意書 │V00000000號保單60萬元共同抵繳V0000│ │
│ │ │ │ │ │ │50241號、要保人為洪智惠、被保險人 │ │
│ │ │ │ │ │ │為蔡黎聖之保單) │ │
│ │ │ │ ├────┼────────┼─────────────────┤ │
│ │ │ │ │96/5/2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7/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8/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6/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9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8 │Z000000000 │許來福許來福 │96/2/12 │建議書 │以示瞭解契約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2/12) │ │ ├────┼────────┼─────────────────┤: │
│ │ │ │ │96/3/4 │保單簽收回條 │簽收保單(要保人處署名為「許楊素貞│他字第822 號卷│
│ │ │ │ │ │ │」,但本件係「許來福」要保) │,第192至193頁│
│ │ │ │ ├────┼────────┼─────────────────┤,第202至203頁│
│ │ │ │ │96/5/7 │借款約定書、抵繳│借款50萬元、抵繳Z000000000號、要保│,第195至201頁│
│ │ │ │ │ │保費同意書 │人為許來福、被保險人為許來福之保單│。 │
│ │ │ │ ├────┼────────┼─────────────────┤ │
│ │ │ │ │96/5/2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7/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8/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6/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9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8/5/2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9 │Z000000000 │許楊素│許楊素貞│95/12/4 │重要事項告知書 │以示知悉保單內容及重要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5/12/4) │貞 │ ├────┼────────┼─────────────────┤: │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102 頁,第│
│ │ │ │ │96/12/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106至112頁。 │
│ │ │ │ ├────┼────────┼─────────────────┤ │
│ │ │ │ │97/6/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10/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變更姓名 │ │
│ │ │ │ ├────┼────────┼─────────────────┤ │
│ │ │ │ │97/11/11│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8/7/22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10│Z000000000 │許楊素│許楊素貞│96/2/12 │建議書 │以示知悉保單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2/12) │貞 │ ├────┼────────┼─────────────────┤: │
│ │ │ │ │96/3/4 │保單簽收回條 │簽收保單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116至118頁│
│ │ │ │ │96/4/18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127至128頁│
│ │ │ │ ├────┼────────┼─────────────────┤,第119至126頁│
│ │ │ │ │96/5/7 │借款約定書、抵繳│借款110萬元、抵繳Z000000000號之新 │。 │
│ │ │ │ │ │保費同意書 │保單保費 │ │
│ │ │ │ ├────┼────────┼─────────────────┤ │
│ │ │ │ │96/5/2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6/21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7/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6/8/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6/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9/19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7/10/3 │契約變更申請書 │變更姓名 │ │
│ │ │ │ ├────┼────────┼─────────────────┤ │
│ │ │ │ │98/6/15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11│Z000000000 │許楊素│許楊素貞│96/12/27│保單簽收回條 │保單簽收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6/12/21)│貞 │ ├────┼────────┼─────────────────┤: │
│ │ │ │ │97/5/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第135至137頁│
│ │ │ │ │97/5/30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139 頁,第│
│ │ │ │ ├────┼────────┼─────────────────┤142至143頁,第│
│ │ │ │ │97/9/16 │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140至141頁。 │
│ │ │ │ ├────┼────────┼─────────────────┤ │
│ │ │ │ │97/9/17 │借款約定書、抵繳│借款20萬元、清償Z000000000號保單借│ │
│ │ │ │ │ │保費同意書 │款 │ │
│ │ │ │ ├────┼────────┼─────────────────┤ │
│ │ │ │ │97/10/3 │變更姓名 │轉換契約標的 │ │
│ │ │ │ ├────┼────────┼─────────────────┤ │
│ │ │ │ │98/10/20│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 │
├──┼──────┼───┼────┼────┼────────┼─────────────────┼───────┤
│ 12│Z000000000 │許楊素│許楊素貞│97/9/19 │重要事項告知書、│以示知悉保單內容及建議事項 │依左列表單順序│
│ │(97/9/19) │貞 │ │ │建議書 │ │: │
│ │ │ │ ├────┼────────┼─────────────────┤他字第822 號卷│
│ │ │ │ │98/10/20│契約變更申請書 │轉換契約標的 │,第147頁、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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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